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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负面消息不断 引发投资者信任危机

  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 (记者殷鹏)“银行理财产品现在进入了多事之秋,甚至可以说是存亡之秋。”日前,在和讯网举办的理财产品研讨会上,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如是说。自今年初以来,银行理财产品负面消息不断,进而引发投资者的信任危机。


  银行理财产品乱象

  本周,记者陪同一位朋友购买了北京一家小型银行的理财产品。这里的大堂值班经理并非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而是与这款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托公司工作人员。他表示,具体的合同条款要在柜台签合同时才能看到。在购买产品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并未对该产品进行任何口头风险提示,只是例行公事性地进行了一个风险承受力的问卷。

  在所有的合同签署完毕之后,记者才拿到了产品说明书。其中规定,如果提前赎回,将要交纳0.2%的手续费,而这里的工作人员表示,实际并不会收取,但合同上一定要这样注明。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不规范的现象还不只这些。“看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一定要看小字。”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举例称,有的宣传材料用大字印着“收益18%”,同时用小字印着“3年”,此时投资者不要误以为年收益率是18%。

  银行的免责说明也往往用小字印在宣传材料上。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崇宇指出,这种免责说明通常是“本宣传材料不构成合同附件”。它意味着即使银行产品的实际运作与宣传材料不符,投资者也不能凭宣传材料去告银行。而这些宣传材料往往写得天花乱坠,很有诱惑力。银行的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通常使用“预期收益”的说法。宋崇宇称,投资者通常认为“预期收益”指的是平均收益,但根据理财产品的计算方式可知,预期收益往往指的是最高收益。

  宏源证券研究所模型分析师范为指出,在结构性产品中,最高收益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能实现,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投资者在购买时,有必要弄清楚实现最高收益的概率有多少。有的时候,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可能高达30%,但实现该收益的概率可能只有1%。

  理性看待银行理财

  如果理财产品收益不错,上述问题投资者也许不会深度责难,然而收益的日渐惨淡终于给投资者找到了一个宣泄的出口。

  但是这些频现的零收益、负收益产品究竟应该以一种怎样的眼光看待呢?

  光大银行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张旭阳表示,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收益获得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三类,每一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风险揭示、收益提示都不尽相同。

  第一种是无风险套利产品,例如某些投资于债券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或者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理财计划,如打新股产品。第二种是收益来源于风险溢价的产品,如结构性理财。第三种产品收益来源于交易能力,如银行类基金产品。

  张旭阳认为,三类产品从设计机理上差别较大,因此在信息披露上也应该有所区别。例如,对银行发行的类基金产品,银行应该每天公布产品净值,向客户公布资产配置方案;对第一类产品,银行要给予风险揭示;对第二类产品,要对客户进行详细介绍,使客户有正确的预期。

  张旭阳表示,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其业绩比较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如投资资本市场的产品,评价其好坏,参照系应该是股票市场、公募股票型基金。

  业内人士坦承,某些产品出现亏损,既有市场的原因,也有银行自身的问题。如某银行的一只结构性理财产品与四只金融股挂钩,同涨同跌即可获取高收益。设计者没有考虑到,挂钩对象之一的招行作为零售银行盈利能力更强一些,中银国际是在香港上市的银行,受到国际市场影响更大一些,按照设计者简单地将金融股进行归类的方法设计产品,这显然不尽科学。张旭阳表示,这正是下一步银行要加强的主要方向,结构性产品应事先深入论证它的可行性。

  何处是正途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遭遇的现状,不论是银行业内人士还是专家学者都表示了担忧。

  “银行理财产品出现负收益并不是最可怕的,某些银行分支行为了挽留客户,采取变相补偿,这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非常危险的信号:就是投资有人兜底,有人救市。如果这样的观念形成,所有的银行理财将面临很大的体系风险。”兴业银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李民如是说。他认为,个别银行出现的风险案例不足以影响银行业理财市场发展的大趋势,银行间理财市场对投资者的贡献远远大于投资者的波动。

  专家学者更希望监管者发挥作用。郭田勇表示,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问题已经开始暴露,风险已经开始显现,在商业银行规范产品营销、加强信息披露的同时,也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外部监管。

  目前,适用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规范有两个,即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张旭阳表示,《暂行办法》和《指引》主要强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但是在产品设计和投资方面规范得并不全面。

  针对现在存在的银行理财产品营销不当和信息披露不全面问题,郭田勇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在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发布和信息披露方面进行规范,有些方面甚至需要提出标准化的要求。

  其实,《暂行办法》和《指引》已经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公布理财计划投资的详细情况,但实际操作中某些银行执行不到位。对此,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崇宇认为,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告知义务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希望银监会细化相关条款,特别是涉及告知义务的条款,目前强制性告知义务太少了。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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