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隐患分级认定办法(试行)》明确——6种情况可能地陷
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实习生 李新丽)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突发地质灾害隐患分级认定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对潜在泥石流、潜在滑坡等情况做出类别认定,并提出6种情况会存在潜在地面塌陷隐患。
据了解,《办法》制定是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广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适用于广州市各类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认定。《办法》所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崩塌、潜在滑坡、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还不稳定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办法》明确,在碳酸盐岩、钙质碎屑岩和盐岩等可溶岩岩石分布区,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或地段,应认定为存在潜在地面塌陷隐患:(一)浅部岩溶发育强烈,可溶岩顶面起伏较大,并有洞口或裂口,岩溶洞穴空间无充填或充填较少,且充填物为砂、碎石和亚粘土的地段;(二)采、排地下水点附近和地下水位降落漏斗范围内(特别是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方向上),以及地下水位变动明显的区域;(三)构造断裂带、背、向斜轴部、可溶岩与非可溶岩的接触部位;(四)岩溶洼地、积水低地和池塘;(五)第四纪土层为砂、轻亚粘土、亚粘土,且厚度小于10米的地段;(六)已经发生过地面塌陷,但引发地面塌陷的活动(如地下隧道、洞室施工、抽排地下水等)仍在持续进行的区域。
地质灾害险情分4级
《办法》指出, 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4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受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险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受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受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受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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