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里是别人遗忘的银行卡,还在取款界面,余额1万余元,周亮(化名)最初并没有抵挡住诱惑,但当取走了6300元后,周亮的良知战胜了贪婪,他及时终止了取款行为,当晚即通过银行的服务热线咨询还款方法,并于次日上午赶到银行,通过柜面将钱款归还至被害人刘泱(化名)的帐户内。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认定周亮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对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母亲重病住院 孝子一时糊涂 2008年2月1日下午,本市某医院,25岁的周亮看完重病住院的母亲,准备去购买次日的火车票。想到父母身边的现金不多,周亮决定去大厅的自动取款机上取些钱。周亮大学毕业后,工作过一段时间,积蓄并不多,父母都是农民,母亲生病所花费的10多万元,全是自己和父亲向亲戚朋友借的。大厅里有2台ATM机,1台上海银行的,有人正在使用,另1台则是其他银行的,周亮只有上海银行的卡,跨行取款,无疑要多出一些手续费,周亮有些舍不得,就先在另一台取款机上查询自己的卡内余额。
等上海银行ATM机前取款的人一离开,周亮走上前,准备把自己的卡塞进去。可是,ATM机上还是取款的界面,好奇之下,周亮输入数字300,按下“确认”键,3张百元大钞从吐钞口冒了出来。
周亮确定,前面的人肯定遗忘了自己的银行卡。他查询了余额,里面还有1万余元。没有人知道,母亲生病还需要钱,周亮脑海中冒出这些片段,他输入2000,确认;再输入2000,确认……
良知战胜贪婪 及时归还钱款 当周亮输入第3个2000时,他突然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多年的教育告诉他,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既然在医院,说不定卡的主人是一名病人,这钱也许就是他的“救命钱”,想到母亲生病用钱的紧张,周亮后悔了。
虽然还能取款,但周亮取出6300元后,就将卡退出。这时,他已经顾不上自己取钱,站在ATM机旁等待,几分钟过去了,卡的主人并没有出现。周亮拉住了一名保安,说明情况之后,给保安留下了手机号码,随后又在医院门口等了10多分钟,但失主始终没有出现……
无奈,周亮去火车站买了次日回家的车票。此时,失主还是没有联系他。于是,晚上7点多,周亮拨打了上海银行的热线电话,陈述了自己取了他人卡内钱款的事情,希望能够找到失主的联系方式。然而,工作人员查询后,发现卡的主人刘泱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随后,工作人员建议周亮通过自动存款机将钱存进去,并告诉他火车站附近就有一家上海银行。
冒着浓密的大雪,周亮深一脚、浅一脚的,并在询问了几个路人后,终于找到了那家银行,但那里自动取款机的门却是关闭的。随后,周亮叫了出租车,又赶到某医院附近的上海银行长乐路支行,那边却没有自动存款机。
因为母亲的重病,周亮是第一次来到上海,这个城市对于他是全然陌生的,周亮把卡和钱放进自己的随身包内,回到医院。恰好,母亲病房内空出了一个床位,周亮把包紧紧地抱在胸前,大衣都没脱,外面再盖上被子。对他而言,此时的卡和钱如同一个烫手山芋。夜深人静,周围的人都睡着了,周亮辗转反侧,难以入眠。
第2天清晨5点出头,周亮就起床了。7点40,他又赶到了长乐路支行,但银行要到上午9点才开门,在陌生的上海街头,周亮随便吃了点早饭,漫无目的地闲逛。8点50,周亮再一次赶到长乐路支行等候开门,门开后,周亮第一个冲了进去,拿了1号的预约单。工作人员夏小姐发现,周亮要存款的卡是张挂失卡。“这张卡是不是你的?”夏小姐好奇地询问。周亮如实告诉了事情经过,工作以来,夏小姐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最终,夏小姐联系到了刘泱,原来,刘泱因患有尿毒症,进行了肾移植手术,但有些排异反应。取款时,他感到头晕目眩,就匆匆取了钱,离开了医院。回到家中,刘泱才发现银行卡不见了。他连忙拨打了上海银行挂失电话,查询卡内资金,发现被人取走6300元。刘泱将卡挂失后,并向警方报案。在征得刘泱的同意后,夏小姐将6300元存入与卡相关联的存折内,周亮向夏小姐留下了手机号码。
多方仔细查证 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周亮留在银行的手机号码,公安人员很快联系到了周亮。2月18日,周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考虑其态度良好,行为危害不大,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对于周亮的行为,静安检察院公诉科的检察官进行了多方核实,上海银行的录音记录和夏小姐的证言,证明了周亮所言为真实的。检察官认为,刘泱在遗失银行卡时,余额为1万余元,周亮通过查询也得知该情况。周亮称自己在取款过程中受自己良心谴责,感觉到行为是不对的,所以不想再取款了,之后的行为也印证了其供述,表明他的主观恶性不深。同时,周亮当天即通过银行的服务热线咨询还款方法,并于次日上午银行开门后立即到银行,通过柜面将钱款归还至刘泱帐户内,没有造成刘泱实际损失。周亮至银行归还钱款时,留下真实的电话号码以备联系查询,之后在公安机关电话与其联系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实,说明周亮确有悔过的表现。
此外,刘泱主动向检察官提供书面文字,认为周亮取款后次日已将全部款项还清,虽然此事对自己造成一定伤害,不管周亮出于什么目的,此事对他造成的伤害已经结束,个人认为可以不予起诉。
经静安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最终认定,周亮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采访中,承办此案的静安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房绮云指出,在诱惑面前,有人可能会有一些私心,但周亮在最初的错误之后,能够及时警醒,并积极、主动地弥补自己的错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