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4月17日电(记者赵仁伟)今年初,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民梁凤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失去双腿,法院依法判决肇事司机张某赔偿9万余元。然而法院执行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去向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
面对生活极度困难的梁凤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启动执行救助程序,一次性向其发放了3000元救助金,并为其购置了面粉、食用油等生活用品。
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司法实践中,部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因实现不了裁判文书确认的赔偿,致使生活陷入困境,进而引发涉诉上访、缠访等问题。近年来,山东各地法院从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并推广了执行救助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省法院共对500余起案件的1200余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款250余万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困难。
据了解,山东法院的执行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四项: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民政部门福利资金、慈善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捐助。青岛、东营、枣庄等中院经与相关方面协调,建立了专项救助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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