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袁明 汪劲松 张泉泉)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县财政局原局长王某贪污、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案,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2007年,浠水县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办了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系列窝串案共6件6人,其中,王某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大。
王某担任浠水县兰溪镇党委书记、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职务时,利用身份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20起,金额25.4万余元。王某在担任该县计委主任时,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小金库”,将收取的移民建镇前期费中的15.72万元放在帐外“小金库”内,并以完成任务奖、超额完成任务奖、争取项目奖和其他名目,向单位干部职工重发、滥发公款16笔,金额42.3万余元。
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20万元,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