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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地震巨灾险需采纳“泛社会化”原则

  地震巨灾险需采纳“泛社会化”原则

  本报评论员 唐学鹏

  根据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保险理赔数据显示,保险业支付汶川地震灾区的保险赔款截至20日为3163.8万元。毫无疑问,相比地震所造成的(预估)1500亿元的损失,是杯水车薪。

  巨灾所酿造的社会苦痛会逼迫和催生一种对应的保障责任。但坦率地说,巨灾保险尽管冠之以“保险”,但却是最不符合“保险原则”的。保险原则的基础性公理是大数法则(概率论),而巨灾保险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无法用数量计算的方式来统计其发生的概率以及保险费率。另外,巨灾所造成的损失又非常巨大,甚至可以拖垮整个保险业。尽管地震保险存在这两个“反保险”因素,但却又具备正常保险机制中负面因素:“逆向选择”,即地震保险的购买率集中在地震风险度高的地区,地震危险性低的地区相对地震保险的购买率就非常低。即使是世界上全民防震意识最强的日本(日本全国的地震保险平均加入率为18%)也存在这种“逆向选择”,例如地震发作最频繁的南关东地区(如东京都、千叶、神奈川)的地震保险购买率一直是最高,达25%。而在日本海一侧的北陆地区,由于地震危险度较低,以至于地震保险加入率从来不到9%。

  于是,地震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面对的最根本的三个敌人就是“反大数法则”、“突然性巨大损失”以及“过度的逆向选择”。解决“反大数法则”,就是将其他的险种同地震险混合,使得地震险主要是附加险的方式出现。例如日本,地震险是火灾险的附加。中国的做法是包含在家财险和企财险里面。这一办法是不足的,它还是一种概率上的险种平衡,而不是驯服不确定性“猛兽”的手段。我们应该考虑采取类似于新西兰式的泛社会化的强制保险方法,即以每户为单位让其每年缴纳一定的保费额,同时政府也进行相应的“支出配套”。

  对付“突然性巨大损失”,通行的做法是发挥再保险的作用(层层再保险),以图尽可能的分散化损失,此模式的核心在于国家财政必然参与其中。而这一做法也遭遇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商业直保公司希望政府财政成为购买商业地震险的主体,然后商业直保公司在对国内或国际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而再保险公司则希望政府财政直接对再保险进行再保险(所谓再再保险,一般政府会成为有政府财政支持的再再保险公司)。例如,日本的再保险公司政治势力比较强大,使得政府对地震再保险公司进行再再保险。“层层再保险”其实就是“分解责任额”,不同的理赔金额在保险直保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之间进行“分担”。日本为例,理赔额在750亿日元内,全归直保公司。750亿—10774亿日元以内部分,政府和直保公司各承担一半;10774亿—45000亿日元之间的,直保公司承担5%,地震再再保险公司承担95%。简单地说,即“小灾商业化、大灾财政化”。

  解决“逆向选择”,最好的方法是“分离形成多重均衡”,即对保险人进行分类,给予“保费歧视”和“责任歧视”(歧视在这里的含义是:分割且平等)。地震保险必须要有“地域歧视”,即对那些处于地震断裂带上的地区进行保费歧视。日本就将地震地域分为4个等级(即1、2、3、4等地),实施差别的地域费率。更重要的是,对房屋的抗震性也进行保费歧视,如对符合抗震3级标准的建筑物享受7折优惠、符合抗震2级标准的享受8折优惠,符合抗震1级标准的住宅享受9折优惠。

  中国的社会地震保险制度应采取灵活的、可调剂的、泛社会性的原则。例如我们是否可以让地震灾害较少的珠三角实施保费缴纳较低的强制地震险制度,淡化逆向选择,来调剂地震带的“保险分担”。对于地震带,则应进行严厉的“分级歧视”,迫使该地区的防震能力得到提高,或者促使该地震带的资源实施自愿式迁移。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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