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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要求各银行 受灾者无力还贷债务应核销

  银监会向各银行发布紧急通知要求

  受灾者无力还贷债务应核销

  据新华社电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对借款人因地震造成的不能偿还的债务各银行应及时核销。另外,对于地震灾区银行卡透支款项,通知也做出了明确说明。

  记者23日从银监会获悉,为减轻四川汶川等地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创造有利条件,银监会已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账贷款核销工作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通知明确,在核销贷款过程中,银行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同时银行也要及时足额提取有关损失准备。

  通知还要求,在核销呆账工作中,银行要坚持账销案存和对外保密等原则,结合救灾和重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工作,把贷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解读

  房贷合同或将终止

  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包括房贷在内的各项贷款,如果因为无法承担债务,可能这笔损失将不再由借款人来承担。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与银行签订的是房屋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从法律上来讲,即使房屋损毁,但借款合同依然有效,不能作为借款人不还贷的理由。如果将这部分作为坏账核销,意味着借款合同将终止,可以减少灾区人民的还贷负担。

  核销判定仍存困难

  业内人士分析,对于“巨大损失”“不能偿还债务”的认定,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各家银行应在银监会通知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细则。

  广东科德证券分析师王泽辉分析,以房贷为例,如果借款人家人全部遇难,根本不可能偿还贷款,这笔债务本身就会由银行承担。如果借款人尚存活,则要看房屋的抵押价值是否存在,因为房贷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的。如果房屋毁坏程度很大,修复比重建的费用更高,则房屋的抵押价值就基本不存在了,这种情况下应作为坏账来核销。相反,如果仅是裂缝等轻微受损,作为借款人、银行来说都没有什么损失,则没有核销的必要。

  银监会规定,核销贷款过程中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债务人无财产清偿证明的,可依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各分支机构应及时上报应核销贷款的材料,上级机构应随时审核审批。同时,应防范可能出现的虚假核销等风险。

  对大型银行影响小

  农行此前向媒体透露,地震灾害将为其新增60亿元以上的不良贷款,而中、工、建、交等大型国有银行尚未对外公开有关损失数据。不过,来自四川省统计局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成都、绵阳、德阳、阿坝州和广元市各项贷款余额分别达到4119亿元、391.12亿元、274亿元、85.19亿元和137.79亿元,主要受灾城市累计贷款数额高达5000亿元。

  广东科德证券分析师王泽辉说,对于房贷来说,因房屋损毁不能偿还的债务,开发商、银行与保险机构如何分摊还不明确。银行会因此导致不良贷款率的激增,不过对于银行业的影响还要区分银行是区域性还是全国性,对于中、工、建、交等大型国有银行来说,由于资产总量较大,受呆账核销的影响不大,相反可以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进行理解,对于中小银行以及当地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影响则更加明显。 据《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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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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