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徐伟
“地震过后,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抢劫、盗窃等案件在废墟累累的灾区时有发生。”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6月15日告诉记者,在地震发生之后,公安部紧急从全国抽调1.7万名公安抢险救灾队伍,星夜驰援四川重灾区。其中就有公安特警3330名,一方面抢险救灾,一方面和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维护社会治安。为配合灾后重建工作,5月27日,公安部再次从全国28个城市抽调5000名公安特警赶赴四川。
特警和当地民警合作迅速控制治安秩序 “目前,驰援灾区的公安特警队与当地公安机关混合编组、联合执勤,主要部署在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阿坝等23个县(市、区)重点受灾乡镇、灾区群众安置点和重要交通要道。”武和平表示,广大的公安特警严密巡逻防范,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维护了灾区的社会稳定。
“赴川特警队根据任务区治安情况,加大巡逻的警力投入,不断强化社会面控制,及时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有效地维护了灾区社会治安稳定。”武和平介绍说。
5月31日和6月1日,石家庄特警队在成都火车站巡逻时,先后抓获3名涉嫌诈骗、盗窃的犯罪嫌疑人,缴获手机4部、被盗信用卡7张。
6月2日,绵竹市一群众2万元现金被盗,南京特警队从案发地一路巡逻盘查至40公里外的广汉市樊十村,用5个多小时抓获犯罪嫌疑人,为失窃群众追回被盗现金。
6月9日下午,济南特警队在北川县堵截点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两名,收缴现金6千余元,查获玉器、纪念币、金银饰品等赃物46件。
“驰援灾区的公安特警队治安、救灾、服务一项职能也不能少。”武和平说,对于伸向灾区群众的黑手,公安机关从重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严厉打击灾后重建中四类经济犯罪 “地震刚刚发生时,灾区常见多发的主要是盗窃、哄抢、诈骗、抢劫公私财物案件。”武和平告诉记者,对于这些趁火打劫的不法分子,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防范打击。
一方面,公安机关采取便衣与武装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灾区群众聚集区等重点复杂地区的巡逻防控,打击和预防涉灾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在灾区群众安置点设置流动警务室,就近就地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加大网上和手机短信传播谣言和不良信息的查处力度,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布,澄清事实、稳定人心。
“目前,抗震救灾工作已转入恢复生产、灾后重建阶段。”武和平表示,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对灾区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的有力支持,也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6月6日,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重点打击4类案件:一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材、食品、农资等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二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利用救灾物资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犯罪活动;三是挪用救灾、抢险、救济等款物,以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顺利进行的犯罪活动;四是借赈灾、募捐、灾后重建等名义进行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这四类案件事关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市场经济秩序、事关灾后重建,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武和平说,在具体处理涉灾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坚持迅速、依法、文明、疏导等原则,对灾区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出警、抓紧立案侦查、调查取证、抓捕涉案人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对涉及灾害违法犯罪的追究尺度 6月8日,国务院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方针和原则、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以及地震灾后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查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于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77条规定,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记者问:“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公安机关将对涉及灾害违法犯罪的追究法律尺度上如何把握?”
武和平表示,汶川大地震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严峻考验。无论是在抗震救灾的阶段,还是灾后重建的阶段,公安机关都将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具体分析其违法犯罪的目的、动机和原因,坚持打击处理极少数,团结教育大多数。对严重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人民群众抗震救灾善良感情和奉献精神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灾区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处理。对受灾群众因生活所迫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批评为主,对治安案件一般能调解处理的尽量调解处理。
比如对于盗窃、抢劫、诈骗等严重侵犯灾区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从严惩处。而对于因饥饿而哄抢食品的,因情绪不稳定而打架斗殴的,应以批评教育、积极疏导、化解矛盾为目标。
“对非受灾人员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处理。”武和平表示,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始终做到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为灾区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小资料
从重处罚的七类涉灾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5月27日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发生的七类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抗震救灾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
2、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
3、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影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
4、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
5、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抗震救灾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
6、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
7、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