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据悉,该意见稿通过后,全国的教师都将奉行这一新的职业道德规范。
(6月26日《新闻晨报》)
该内容的加入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最近讨论得沸沸扬扬的“范跑跑事件”。四川地震中“先跑教师”范美忠,谈到为什么丢下学生逃跑时反复强调,中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里没有规定教师要“保护学生安全”。他的这番辩白让很多人感到,现行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存在漏洞,让范美忠这样的人钻了空子。
修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很有必要,因为时代发生了很大变化,道德领域也出现了新趋向。但在修订时要注意一点,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规定,尽管范美忠曾把道德规范没有“保护学生安全”当作逃跑的借口,我们也不能就此匆忙把它加入新道德规范。否则,道德规范就有可能失去其本来面目,搞不好还会产生负面影响。
范美忠说教师道德规范里没有“保护学生安全”,似乎找到了现行教师道德规范的一个漏洞。实际上这是荒谬的。道德规范应当倡导一种具有普遍性、原则性的精神品质,而不是规定一种具体行为。保护学生安全,是一种由崇高道德引发出的具体行为,而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
一个人只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只要对学生充满了关爱之心,他自然不会对处于危险境地的学生不管不顾。他一定会根据自己的能力,去判断自己能做什么、自己该做什么。保护学生安全,这一具体行为,应当而且可以从高尚的师德中自然引申出来。
保护学生安全,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道德规范的角度,教师都不应回避这一责任。但是,这同一种要求,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中,应该有不同的表述和体现。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都是他律,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区别。法律规定是约束具体行为的,道德规范是倡导普遍精神的。法律规定一般具体精确,道德规范则原则笼统。
“保护学生安全”说起来很简单,在现实当中却是个很复杂的行为,把这个行为界定清楚要靠法律规定。教师什么时候该担负起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什么时候不必承担责任,何种情况要承担失职责任,何种情况可以免责,只有法律才能把这一条条阐释清楚,界定清楚。实际上,《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早就把学校、教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纳入了法定责任和义务。范跑跑故意挑所谓道德规范的漏洞,不过是无视法律而已。
将“保护学生安全”加入道德规范的处理有些简单化,简单化地弥补“道德漏洞”,可能无助于解决道德失范问题,或许还会引发其它伦理冲突。比如,有人在讨论中提到,教师以后上岗是不是先到消防局训练两年,到特种兵部队训练一年,到医院去学包扎两个月。这种忧虑实则正说明,保护学生安全,这个复杂的行为不是道德规范可以描述清的。
修订道德规范的出发点很好,但修订过程中千万不要被“范跑跑”牵着鼻子跑。道德规范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抽象性、概括性,如果像“范跑跑”那样找漏洞,到处都是。照这个思路下去,新道德规范无论加入多少具体行为都不够。
李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