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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离婚一个理由——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一瞥

  离婚一词,是现代各国法律统一的用语。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发展的历史。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时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在我国古代婚姻结构还未严密时,离婚相当自由,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
自周朝开始,夫权制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在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夫权制家庭的基础并不稳固,如《周易》记载妻子离家出走,秦始皇巡游时发现男子招赘、寄宿女家和死了丈夫的妻子抛弃孩子改嫁的现象,于是才刻石颁令天下维护家庭稳定。到了唐宋时期,夫权意识不断强化,在相关法律中,女子地位低落,而有妻妾不能擅去其夫的规定,不过在夫逃亡时,可向官府申诉离婚。

  古代贵族的离婚,有一定的仪式,《礼记》中记载,不但有夫出妻的仪式,也有妻出夫的仪式,出跟被出的双方都以谦辞自责。从史料中保存的唐人“放妻书”(离婚证书)看来,男女的地位似乎相当平等。“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夫若举口,妇便生嗔;妇欲发言,夫则捻棒”,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夫觅上树,千世同欢;妇聘豪宗,鸳鸯为伴”。有的只有对女方的祝福。在离婚书末尾,也有注明给女方赡养费的。由于婚姻关系涉及双方家族,所以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从唐人出具的“放妻书”来看,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协议离婚”,尽量好聚好散。

  而纵观我国的离婚制度,则是“由礼入法”的,由古礼逐渐成为明文规定的典章制度。汉朝儒者在阐发古礼时,根据当时需要规定了“七出之条”、“五不娶”、“三不去”的条文,唐朝将“七出之条”、“三不去”列入律法,宋元明清以来的离婚律令,基本沿袭唐律。这“七出”的规定,都与家族有关:其一,不顺父母是逆德的行为;其二,无子则无法承宗庙;其三,淫乱造成血统混杂;其四,嫉妒则会结怨增仇;其五,多言使家族失和;其六,有恶疾则不能奉祭祀;其七,盗窃是不义行为。“七出”之条曾被认为是“夫族的护身符”,是对女方的苛刻限制。但此说不免失之偏颇,因为还有“三不去”的限制。这“三不去”是:其一,没有娘家可归的不能去;其二,与丈夫共守过父母三年丧的不能去;其三,曾跟丈夫共过患难而后富贵的不能去。另外,在执行上,“七出”只是礼制的原则,虽然于礼可出,可未必就出。例如,民间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但对“七出”中的“无子”一项,照唐律规定,必须年50岁以上,才能构成理由,到了50岁还想离婚的很少,何况还可用立妾及庶子的方式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古人出妻的理由非常广泛,往往有超出“七出”之规定,像汉代的鲍永妻,因为在婆婆面前叱狗就被“出”了。在这种情形下,“七出”的提出,与其看作男子出妻的借口,不如视为出妻条件的限制。唐律就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这是划定离婚的范围,擅自出妻也是有罪的。

  在我国古代,还有一种离婚方式叫“义绝”。义绝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奸罪及妻谋害夫的情形。这是由于破坏伦常,所以构成离婚的条件。法律上义绝是强制执行的,有义绝的事实而不离婚也有罪,这跟“七出”的执行权在夫不同。

  我国古代虽然是男权社会,妇女需要遵从“三从四德”,但男子是决不可以任意休妻的,因为夫妻的离异同受家族观念的支配,也为法律所限定,还受到情与理的约束。据《白居易集》记载,某农夫在田里耕种,妻子在送饭予丈夫时,在路上遇到饥饿的父亲,于是把饭菜送给父亲吃。丈夫在田里等得饥饿,非常愤怒,执意休妻,妻子不服,于是告到官府。白居易判决时说:“按照妇女的德行标准,妻子理应顺夫,然而报答父亲恩情乃出于天性。所以,应先将饭给父亲吃,丈夫在其后。尽管丈夫希望妻子能尽早送饭,但由于孝亲重于事夫,故丈夫终不可休妻。”

  由于古时候十分重视社会关系的稳定,离异总不被提倡,所以离婚率是很低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东汉的冯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评。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至于一般农村,出妻的情形更为少见,这是受到经济因素的限制,离婚使家内劳动力减少,再娶的负担也很重。此外,名分观念也有影响,在“夫妻义重”的普遍想法下,也不敢轻言离婚。对他人夫妻是劝和不劝离的,劝人离婚,会遭天谴。由此可知,琴瑟和鸣的婚姻理想,不但表现在婚姻的缔结、维持上,也限制了离婚趋势的发展。

  总之,婚姻稳定是家庭稳定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之一,离婚是婚姻关系中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是人们所努力追求的。古今中外,无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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