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法院8月起互认判决
中广网香港7月4日消息(记者邵丽丽)最高人民法院昨天(3日)宣布,内地与香港在2006年7月14日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即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法院黄松有副院长表示,这一安排首次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有义务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顺应了香港回归后两地对判决认可机制的需求。
据了解,《安排》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1、安排适用的范围、“判决”所涵盖的文书种类;2、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3、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要求;4、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5、中止、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6、申请执行的期限;7、认可和执行程序的财产保全;8、《安排》的溯及力等等。
最高法院方面高度评价《安排》,认为可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统一、明确和简化。还可消除投资方对诉讼和执行相脱节的一律,并可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促进两地经贸往来、人员交流以及其它各项食物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顺利运作。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