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日讯 记者王斗斗刘百军《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今天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
这一司法解释顺应了香港回归后两地对判决认可机制的需求,填补了内地人民法院执行香港特区民商事判决依据的空白,为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的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于2006年7月14日在香港签署。
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香港回归前,两地的判决不能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尽管取得了债权,但如果想在另一地实现债权,就不得不重新起诉,浪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
香港回归后,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区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及两地的民商事纠纷不断增加,特别是《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后,内地与香港特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先易后难、务求实效的原则,先后磋商7次,最终达成共识。首次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有义务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本次公布司法解释,是内地落实两地磋商结果的具体体现。
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一项新制度,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统一、明确和简化,增强了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从而消除了投资方对诉讼与执行相脱节的疑虑,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使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的经贸往来、人员交流以及其他各项事务能够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顺利运作,内地与香港特区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特点和优势,在有力的法律支持下,将更加充分地培育和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