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8月9日至13日,湖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姚茂椿、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袁力志、省旅游局规划财务处调研肖自裕等领导一行赴怀化市通道、会同、洪江区等县区,开展旅游立法专项调研。
怀化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治义、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李启明、市人大民侨外委主任委员肖文爱、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副局长肖建新等参加调研。
省人大立法调研组在会同参观考察了被专家誉为“江南第一古村”、“古民居建筑活化石”、“古村落发展史书”、”耕读文化完美典范”和“民俗博物馆”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AAA级景区、国家历史文化名村、中国十佳古村湖南会同高椅古村。调研组还听取了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旅游产业发展情况的汇报。为促进湖南旅游产业进一步健康发展,调研组在通道、洪江两地分别召集旅游、发改、财政、交通、林业、建设、文化、国土、工商、公安、民委、安监,旅游局、消协、旅行社、旅游景点等单位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导游召开座谈会,就《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建立省旅游局以来,湖南省旅游业进入了快速增长期。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施行,进一步促进了湖南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产业增加值逐年增长。但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面临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如何促进旅游发展所面临的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问题。
《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于2006年初正式启动。经过论证、调研、起草和修改等工作,形成了草案初稿。省政府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开展了审查修改工作。先后征求了省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物价局、民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和14个市、州的意见,并先后赴四川、陕西进行了立法考察,在张家界、衡阳等地进行论证调研,召开了市直有关部门、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组织了多次省级部门意见协调会和专家咨询会,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2008年6月11日湖南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会议责成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了做好《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财经委进行了这次旅游立法专项调研。
《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一些新规定,得到了与会各方代表的积极响应,座谈会取得良好的效果。在立法调研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就有关问题对《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例如其中规定的交通部门规划交通建设与旅游产业发展相符合的条例就引起了代表们的热议,交通部门、旅游客运公司、旅游主管部门和调研组就详细的操作方案进行了有益探讨。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这次旅游立法调研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广泛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完善湖南旅游立法,提高旅游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据悉,《湖南省旅游条例》修订为2008年湖南省人大的重要决策项目。即将出台的《湖南省旅游条例》对湖南省旅游产业的发展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梁晖 赵春龙林军)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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