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敬欣 实习生李丽
本报讯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引起争议的“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是否应该负责退换”,“旅行社能不能安排公务活动”和“国有旅游资源转让、出让如何保护当地居民合法权益”的三个热点问题最终一锤定音。
关于“旅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是否应负责退换”
对于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涉及多部法律,不宜一概规定由“旅行社负责退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时删去了“旅行社负责退换”的内容,并将该款中“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内容修改为“合同约定购物的,应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
关于“国有旅游资源转让、出让”
“出让、转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或者其他法定形式,依法有偿出让、转让。出让方、转让方以及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旅行社能否安排公务活动”
原规定:“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条例》最后删除了“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
关于“景点门票涨价”
《条例》规定,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上调的,从新价格批准执行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30日执行,对境外旅游团队延迟90日执行。禁止景区向游客强行出售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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