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决定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全省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按照规定,东北地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和陕西省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也提高2分钱。以上跨省(区)送电中,网对网送电价格提价额全部用于解决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问题。
省物价局强调,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省物价局要求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不得借机提高或变相提高煤炭价格;严格履行签订的订货合同,提高合同兑现率。同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本次上网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