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布,其中规定
事故抢救费 交管要通知保险公司
商报讯(记者 郭莹)昨日,公安部公布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首次提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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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司机须及时验血
新规首次要求有醉酒嫌疑的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须及时验血。
新规提出,交警在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时,现场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司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规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以确定酒精浓度,确定证据,追究责任。
交管应书面通知保险付抢救费
以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保险公司对肇事车主推三阻四,受伤人员很难及时拿到抢救费用。为此新规首次提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不仅使受伤者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同时也节省了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时间。
另外,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将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外国人交通肇事可禁其出境
新规明确,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新规指出,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当事外国人出境。
新规还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当事人承担。
新规强调,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需要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的,可以约谈,谈话时仅限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内容;本人不接受调查的,记录在案。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验、鉴定的,其损害赔偿事宜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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