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7日讯记者徐伟公安部今天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据介绍,新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共11章,87条。
规定明确,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公安交管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对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