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和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扶养人和赡养人等人员享优惠
两类人免费参加大病医保
本报讯(记者陶颖)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上午发布《关于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8〕152号)文件,将符合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纳入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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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医发〔2008〕117号)和《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民优发〔2007〕512号)的要求,优抚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等相关证件,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就业年龄段内七至十级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其他优抚对象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也就是说个人免费参保。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扶养人和赡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等社会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统一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户籍地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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