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9月30日电(记者来建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决议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各种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否则用人单位可依法处理。
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致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及时处理,否则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报,办法出台前共征集到公众建议55条,涉及妇女政治权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教育权利保护等4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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