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两年前在一家洗浴中心接受一次所谓的“推精油”洗浴美容服务,没想到眼睛被洗残。为了讨要说法,她将该洗浴中心告上了法庭。昨天,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洗浴中心赔偿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2006年3月的一个晚上,于女士到新乡某洗浴中心洗澡。在洗澡过程中,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给于女士推荐了一项叫做“推精油”的美容服务。于女士一听是美容服务,没多想便欣然接受。可不幸的事发生了,第二天凌晨,于女士感到双眼剧痛,见光流泪,视物也变得模糊不清。于是,于女士赶忙让人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后发现,于女士双眼属化学性角膜炎,住院十余天也未治愈,最后视力也仅恢复到0.5左右。经过鉴定,于女士的眼部已构成九级伤残。
于女士认为,她的眼睛受伤完全是因为在接受“推精油”美容服务时,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慎将化妆品溅入自己的双眼造成的。出院后,于女士多次找到该洗浴中心,要求对其做出赔偿。洗浴中心拒绝了她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女士眼睛受到的伤害与洗浴中心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该洗浴中心又不能举证证明于女士所患化学性角膜炎并非系其提供“推精油”服务所致,其应对于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于女士患双眼视网膜病变,也不能排除是因其他原发性疾病所致,故于女士也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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