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中央地方关系一直处于不断的调整过程中,比如地方立法权得到有限承认、地方税收与中央税收获得一定程度的分离、土地资源实行双重管理、地方人大的职能有所健全与村民自治的实施。但基本上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从宪政的高度探索根本上解决中央和地方权力冲突的途径,没有能从根本上界定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原则。
因此,中央地方关系总是逃不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在理论上,传统的宪法学思考一直囿于对单一制和国家主权的片面认识,因而未能在国家统一的大前提下充分承认地方的多元化利益,更未能提出有效的解决中央和地方矛盾的宪政制度,而对主权概念的教条式理解妨碍了有意义的制度建设。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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