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有没有”到质量“高不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现场。刘静波 摄
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共列入64件立法项目。其中,在本届任期内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49件,包括修改三大诉讼法,以及修改行政监察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行政强制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等;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15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对这个规划进行了解读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五个立法规划 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指导立法的有效形式。
认真实施立法规划,对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成立法任务至关重要。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立法规划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五个立法规划。从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编制立法规划以来,每一个立法规划都推动了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到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进程。
按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的要求,本届全国人大提出了确 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的目标。本届立法规划按照上述目标任务,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制定、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需要抓紧修改的法律,作为立法的重点。完成这个立法规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将使我国的法律体系门类更加齐全、制度更加完备、结构更加严谨。
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总数与往届相比有所减少。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改革开放3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变革与发展,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势必反映到立法工作中,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妥善解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的形势下,立法工作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已经发生了大的变化,主要不是“有没有”法律的问题,而是法律质量“高不高”的问题。
社会领域立法作为重点 一些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尚待制定,特别是社会领域立法还有欠缺,从法律体系自身来看,目前还存在一些与现实需要不适应的问题。
针对社会领域立法相对滞后的实际情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指导思想和原则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从法律制度上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在立法项目上,把社会领域立法作为立法规划的重点摆在了突出位置,如制定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等。
健全起草工作规范与协商机制 规划对承担法律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提出了三点特别要求:做到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要充分协商、力求达成一致,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维护立法的严肃性;界定好行政权的范围,凡是涉及设置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涉及对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限制的,要公开听取意见,特别是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
对于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的立法项目,从十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律草案的起草。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有利于统一认识、有效协调和解决分歧,提高立法质量
和效率。对公民意见逐条研究 组织好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的新思路与新举措是:在法律草案公布的同时,以多种形式介绍草案的起草背景;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开辟法律草案讨论和征求意见专栏;起草和审议单位与社会公众之间要形成互动,对于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要逐条研究,并向社会反馈。
落实法律配套规定的工作办法即将公布 加强与法律实施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是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必不可少的环节。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草拟了落实法律配套规定的工作办法,已经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即将公布实施:一是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就要对拟确立的实施办法和配套规定进行研究,做出准备;二是提请审议机关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时,应当对草案通过后所需的配套规定以及制度安排作出说明;三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法律草案审议中,对于草案通过后所需的配套规定以及制度安排,要在审议意见和有关报告中作出说明;四是与法律实施相配套的重要规定,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施行前制定完毕,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的配套规定,可以延后推出,但不能过于滞后。(王丽丽刘静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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