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资费
草案第三十八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朱永新委员:邮政普遍服务调整定价应事先听证,建议加入这一内容。
关键词:索赔
草案第四十六条: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报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李连宁委员: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或毁损,最高赔偿额不超过邮资费用的3倍。这条规定,给人以显失公平的感觉。建议本法增加规定:贵重物品投寄,邮局一方要履行明确的告知程序。在邮局履行告知程序之后,顾客不选择保价,发生邮件丢失情况的,邮局不承担责任。
还有一个问题,依照草案规定,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邮件损失赔偿,不受赔偿额的限制。问题是,这种情况谁来负责举证?如果个别邮政职工钻空子,知道丢失未保价邮件毁损最多只赔邮寄费的3倍,看到是好东西就悄悄藏起来,顾客如何证明对方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如果不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话,顾客还是很难维权的。
关键词:安全
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制度。
草案第八十一条:快递企业……自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目前,全国范围内,规模较大的快递公司有2000多家,虽然草案规定了邮政监管部门的责任,但是一个省只有一个省邮政监管部门,怎么管得过来?工商等部门又如何监管涉及到邮政通讯和信息安全的问题?
南振中委员:一些快递企业投资股东在一家快递企业许可证被吊销之后,又去投资组建其他快递企业,建议明确规定快递企业被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该企业投资股东在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投资快递企业。
朱永新委员:“3年”处罚太轻了,快递业务的准入门槛应设定得再高些。从事该业务的公司必须具备赔偿能力,如果资本只有几十万元,将来面临赔偿时,顾客的利益很有可能打水漂。(王丽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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