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1-06 02:4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11月3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就我省企业职工享受带薪休假制度时,如何计算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以及解除合同时应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等细节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通知的发布随即引起省内企业职工的关注。
希望有假不再难休 “以前由于对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的相关法律及规定尚不具体,很多单位虽有休假制度但几乎被人们遗忘了,现在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相继推出,这下单位要按规定实行了!”11月4日,在省城某国企工作的安先生对即将享受到的休假充满信心。
“带薪休假,以前多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才能享受到的待遇,现在我们也将会享受到,当然高兴了。不过,像我们这些公司能不能严格执行呢?”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很多人都存有这样的疑虑。对此,一位非公企业的负责人认为,近年来人性化的管理模式被越来越多的现代企业采用,许多企业已在主动推行带薪休假制,加之相关法律和规定的出台,相信将惠及到每位员工。
监管有效性是关键 “我注意到劳动部门发布的通知里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拒不支付报酬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将采取哪些办法监管用人单位呢?仅靠劳动者投诉举报显然不够。”省城市民张先生的一席话道出了不少人对“监管”有效性的忧虑。
立法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前提,可如若缺少主动、到位、有效的监管,和可问责的执法机制作保证,带薪年假的规定仍很可能落入纸上权利的困境。因而,要将这种权利真正变为劳动者普遍享有事实上的权利,立法与执法并重的法治环境亟待形成。
本报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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