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记者李京华)因被指性骚扰女学生,北京一大学教师被学校解聘。事后,这名男教师以被女学生恶意污蔑、学校解聘无据为由,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撤销解聘决定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闫老师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闫老师2004年毕业于我国一高等学府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8月,他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书,担任教学、科研讲师职务。闫老师称,2007年7月,他受学校委托,负责调查该班一女生骗取4000元国家助学金一事。这名女生为了阻挠深入调查,便伙同其男友假造短信等证据,污蔑闫老师对其进行恶意骚扰、侮辱和恐吓。2008年1月,学校在未经深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关于解除与闫老师聘用关系的决定。
闫老师还表示,学校认为他在海南旅游期间与这名女生同住一室跟事实不符。学校作出解聘决定的理由不符合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等。
法庭上,被告学校表示,2007年5月间,闫老师赴珠海参加学院主办的全国高校国际政治研究年会,而期间闫老师提前离会,同这名女生到海口、三亚等地旅游5天,两人同在一室住宿。两人从海南旅游回来后,闫老师频繁给这名女生打电话、发短信,所用语言粗鄙、下流。闫老师还数次给这名女生发电子邮件,劝其不要继续向学校反映他的问题或者撤销举报。
庭审中,学校向法庭提交了经过公证的这名女生手机中的短信,以证明闫老师对这名女生进行性骚扰、侮辱和恐吓。
法院认为,闫老师主张他与这名女生到海南进行课题调研,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学校提供《公证书》证明闫老师的手机向这名女生发送短信的情况,闫老师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书证明事实的相反证据,法院对学校主张的闫老师以手机向这名女生发送短信的事实予以采信。
审理法官表示,闫老师在学校担任本科班辅导员期间,在正常教学时间与该班这名女生前往海南旅游,并多次发短信骚扰这名女生,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解除双方之间的人事聘用关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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