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几天的供暖热线受到了市民的高度关注。11月6日上午8时40分至9时50分,由本报与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联合主办的“民生连线”栏目设置的热线电话一直响个不停。沈北新区供暖办主任于玲、沈北新区房产供暖管理所工作人员于芝焕准时做客本报,耐心解答沈北新区供暖用户的供暖问题,为用户排忧解难。
交费问题
市民张先生问:我住的房子105平方米,单位按规定只能报销85平方米的采暖费,我已经按22元/平方米交纳了采暖费,该如何补交?
答:供热单位应为同一用户不同的交费标准开具不同的专用发票,即控制面积标准内按28元/平方米开发票,超出控制面积标准部分按25.3元/平方米开发票;没有报销单位的居民采暖用户一律按25.3元/平方米开发票。
已按22元/平方米交纳采暖费的居民用户,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到供热单位补交涨价部分的采暖费。单位报销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采暖费按6元/平方米补交,超出单位报销控制面积标准的采暖费按3.3元/平方米补交,没有单位报销的采暖用户按3.3元/平方米补交。
供热单位可将原来22元/平方米的交费发票收回(对于没有单位报销的部分发票而言),重新开具25.3元/平方米采暖费发票。
市民张女士问:我买商品房时,开发商赠送了阁楼,阁楼是否需要交采暖费?
答:阁楼中有供暖设施的,应按规定交纳采暖费;如果赠送的阁楼中没有供热设施,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但用户想要供热的,应先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由供热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安装供热设施,双方签订供热合同,核定供热面积后交纳采暖费;没有供热单位的批准,在阁楼中私自安装供热设施的,属于违规行为,应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民徐先生问:我父亲属于特困企业职工,住着我的一处房子,可否享受采暖补贴?
答: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
提示: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就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的采暖费给予补贴;补贴对象实际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支付;房屋实际居住人与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不一致的,不予补贴;因房屋回迁需交纳采暖费的补贴对象,其采暖费按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后享受供暖的月份,按控制面积标准及比例补贴。低保户、救助户补贴对象,因动迁或其它原因出现发放低保证、救助证的机构所在区与本人实际居住区不符,不予补贴。
市民李先生问:我买断工龄后,已经和原单位脱离关系,我家房子的采暖费能不能由我妻子单位来承担?
答:符合买断、下岗、并轨身份企业职工,可以将供暖交费转移到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可以先到区供暖办提出申请,这个过程并不需要把房证的名字进行更改。转移的前提条件是要转移到的企业不是市里认定的困难企业。
陈欠采暖费
市民王女士问:我2003年买了一处二手房,原房主有2年陈欠采暖费,陈欠的采暖费该怎么处理?
答:2001年11月以前进行房屋产权、使用权变更的采暖用户,其原房主所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依法向原缴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之日起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原房主有陈欠采暖费等为由拒绝同新房主补签供热合同。2001年11月以后变更产权、使用权的采暖用户,按照《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中第23条的规定,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陈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新房主负责追缴陈欠采暖费。
市民金先生问:我家已经分户供热,我个人陈欠的采暖费如何处理?
答:自分户供热改造后的第二年开始,用户按《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继续依法向用户所在企业(单位)追缴剩余的陈欠采暖费。对属于用户个人陈欠的采暖费,供热单位可采取逐年清缴的办法处理。
暖气维修
市民隋先生反映:我家住在福宁小区3号楼,家中暖气不热。
答复:将尽快联系供暖单位上门维修,设法解决问题。
市民林先生问:房屋内供热设施老化,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答:房屋内供热设施老化,供热企业负责正常维修,但如果用户要求更换属于正常维修范围内的部件(如要求换成开泰管、非铸铁散热器等),需与供热维修企业协商,补足其差价部分。
沈北新区供暖用户遇到供暖问题时,可以拨打沈北新区供热办89863084、蒲河新城供热办(负责道义、虎石台、原辉山农高区范围)88085206(日)、82100631(夜)电话,工作人员24小时提供服务。
本报记者高志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