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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武进检察院出新规 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听取律师意见 探访 “构罪即捕”定势思维转变缘由

  刚刚从新疆出差回到江苏常州,李民一脸疲惫,说身体似乎还在“倒时差”。可提起自己因代理一起未成年人案件而成为武进区检察院新推行制度的第一个经历者时,李民的兴奋劲儿便掩饰不住,“我当律师这么些年来从没遇到过。


  李民提到的“新制度”,指的是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今年5月实施的《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

  采纳律师意见

  涉罪男孩“不予逮捕”

  今年6月,已经有7年执业经验的李民代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的案件。当他来到武进区检察院办手续时,该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朱晓燕向他介绍说,武进区检察院推出了一项新制度。

  “我发现,与以前相比,新制度可以说进了一大步。”李民告诉记者,以前,律师代理涉及刑事诉讼的案件,要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才能介入,而按新制度,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意见。

  “就拿我代理的这个案子来说吧,这个未成年男孩刚刚初中毕业,在别人怂恿下伙同他人入室窃得价值人民币17266元的黄金饰品,贱价卖掉,不久即被警方抓获。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照刑法,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今年6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武进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李民说,依他多年的从业经验判断,这个孩子的前景很糟糕,恐怕会被判刑。

  以往的经历是,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发挥不了作用,只能等待。可这次,李民依据《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用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提出了无逮捕必要的意见。

  据介绍,这个未成年男孩的父亲因吸毒几“进宫”,其后父母离异,母亲再嫁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平时,男孩与爷爷住在一起,感情很深。爷爷去世后,他便成了一匹“脱缰的野马”。尽管如此,周围的邻居反映,这个男孩从本质上讲不算坏,很聪明,也没有前科劣迹。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男孩盗窃是因为,一个不满16周岁的“小江湖”为过个“风光”的生日宴会提议去偷点东西,因为“小江湖”平时常掏钱请大家吃喝,男孩因为害怕“对不起人家”,便参与了盗窃。直到贱卖了偷来的黄金饰品,仅分得少部分钱时,男孩仍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犯罪。

  由此,李民说,男孩的母亲为了挽救孩子,辞掉了工作,专门看管他;亲戚们也积极协助退赃,借钱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李民郑重向检察院提出:这位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其家属积极协助退赃,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希望检察机关能从宽处理。

  意见提出后不久,在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朱晓燕办公室发生的一幕,深深地印在李民记忆中:

  “……你盗窃数额大,在检察院批捕阶段,你的律师反映你是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较好,又是未成年人,建议对你不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我们经审查核实,律师反映属实,经检察院检委讨论,依法对你作出不逮捕的决定……”

  朱晓燕宣布完检察院的不逮捕决定后,律师、男孩的母亲与检察官还进行了几十分钟的交谈。李民留意到,这个男孩在走进办公室后,除了表示一定吸取教训,好好做人,回报家人和社会之外,几乎所有时间都紧靠窗前站立,眼含泪水面向窗外一动不动。

  据了解,武进区检察院对这名未成年男孩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该院“青少年维权岗”立即启动了“一对一”帮教机制,由一名女检察官与其家人共同开展对这名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

  李民对记者说:“应该说,律师比检察官更早接触当事人,比较了解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检察院出台这个规定,可以更大地发挥律师的作用,有助于检察机关对案情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对那个孩子今后的人生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转折。”

  明确程序及细节

  “三项权利”加“五项要求”

  这份《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规定呢?在武进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王强的办公室,记者找到了答案。

  记者看到,这个规定总共有13条。作为执笔起草人,王强告诉记者,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对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要不要听取律师意见没有规定。武进区检察院起草《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依据了《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中有关侦查监督办案流程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并将记录或其书面意见附卷。

  据王强介绍,《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在办案程序细节上明确了律师的“三项权利”: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基于所了解的案情,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包括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律师有权就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指供、骗供、诱供、非法搜查、非法扣押、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向检察机关进行控告。

  在审查逮捕期间,律师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律师意见。

  王强说,“规定”同时在办案程序细节上对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提出了“五项硬性要求”: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所聘请律师的意见。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律师有提出律师意见的权利。

  检察办案人员应当将律师意见内容如实记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并结合具体案情对律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提出是否采纳的处理意见。

  检察长在审批案件过程中,应当对案件承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律师意见一并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出是否采纳律师意见的决定,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对于律师提出意见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审结之日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告知律师。

  出于深层考虑

  扭转“构罪即捕”惯力

  王强向记者解释了武进区检察院起草《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的深层考虑。

  他说,以往的观念是构罪即捕,这是为了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年来都习惯这样做。现在强调实体审查时,除犯罪事实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搜集有无逮捕必要的证据,这已经成为目前的首要考虑。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时限为7天,除去周末2天只有5天,案件每年都在增多,承办人压力很大,要考虑有无逮捕必要的证据,尤其是无逮捕必要的证据,的确要增加承办人的工作量。”王强说。

  据记者了解,武进区近年来的犯罪案件,有多达80%以上的案件是发生在外来人口中,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审查其有无逮捕必要,就不能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本地长期居住、是否领取暂住证、是否有固定住所等等条件。

  王强告诉记者,在公安机关以往的提请逮捕审查意见书中,有关犯罪事实的文字描述细致,却缺少有无逮捕必要条件的相关材料。据此,启动律师进行相关案情材料的搜集,能够很好地帮助办案检察官全面了解案情。

  武进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预审中队警官张红飞告诉记者,检察院出台这个规定,适应了当前刑事政策的大趋势,是对公安工作的促进,也符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督促公安机关把更多的精力向审查是否具备逮捕条件的方面倾斜。

  作为区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科长,戎东宝介绍说,按照规定,侦查监督科在听取律师意见后,要按照程序将律师意见、部门意见归入案卷,逮捕还是不逮捕,最后交由检察长审阅批准。有了这个规定后,案件处理细节都有证据可查,利于对案件的事后监督。

  武进区检察院检察长金万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实施,对原有执法观念形成了一定冲击。刑事诉讼的第一步即从逮捕开始,能不能看准有无逮捕必要,是对我们执法能力的考验。”

  金万新相信,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可以起到桥梁作用。

  本报常州(江苏)11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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