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光原总经理涉嫌受贿在兰受审
先后三次接受参股人87万元贿款 庭审时辩称只是个人借贷行为
本报讯(记者刘志广 陈霞)原深圳兰光电子集团公司(国有企业)董事、总经理李伟,在办理我省投资人李某入股兰光公司及与其开展合作的过程中,每办成一件事就向李某说自己缺钱花,为此,李某相继将87万元人民币送给李伟。
今年43岁的李伟捕前任深圳兰光电子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家住在深圳。2002年,北京凯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甘肃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决定入股兰光公司,并且与该公司开展合作。但在随后入股兰光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能到位,李某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履约。为此,李某找到时任兰光电子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后任董事、副总经理的李伟帮忙。2002年10月前后,兰光公司派李伟到兰州催款。在通融了李某交款一事后,李伟便告诉李某自己想把父母接到深圳居住,但深圳房价较高,自己手头很紧的想法。李某听后心知肚明,李伟这是在向他要好处。当年12月,二人一同返回深圳,而李某也将已经准备好的3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伟。其实,李伟拿到这笔钱后用于缴纳自己的职工入股款和购买汽车。
2003年初,李伟告诉李某,上次给的30万元钱用于买车了,而现在才决定要买房子。当年6月11日,李某便又将40万元人民币打入李伟的银行卡内。李伟将其中的25万元用于购房首付款,其它款项用于房屋装修和日常开支。2003年下半年,李某与李伟在交往中,李伟向其透露妻子的轿车档次太低,与她的身份不符,想换一辆车。于是,李某于9月2日又给李伟的银行卡上打入17万元。李某心想,资金不到位的问题需要李伟帮忙,且参股前后事宜全靠李伟办理,另外,自己还想通过李伟从兰光公司融资,而且李伟每次要钱的时间都是在帮忙以后,让他无法拒绝。2004年,李某从兰光公司退股离开,但已任总经理的李伟也再未提起那些钱的事。后来,李伟受贿87万元的事被人告发。2008年5月19日,李伟因涉嫌受贿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其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
11月17日的庭审中,李伟辩称自己不是受贿。李伟表示,自己与李某之间是朋友关系,双方的经济往来属与职务无关的个人借贷关系。只不过在李某退股后,自己与他失去联系,所以,这些钱一直未还。李伟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李伟与李某之间的借贷纠纷是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李某的证词显示,“给李伟的钱,当时既没有打借条,事后我们谁也没提出过还钱的事。2004年年底,我还见过李伟,李伟也未提出过还钱。”经公诉机关查实,李伟家境不错,自己生活紧张的话纯属索要贿赂的借口,如果说钱是借的,李伟在有能力归还的情况下也一直不予归还,这证实了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此案将在合议后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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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光电子集团是甘肃省于1983年在深圳创建的“窗口”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以高科技电子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和房地产开发、证券投资等业务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现有全资、控股、参股公司18家,其中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上市。集团公司总资产达22亿元,净资产7亿元。企业连续4年被评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深圳市工业综合实力百强企业,是甘肃省和深圳市认定的高科技企业,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首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综合实力排名居第十位。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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