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忠权)为确保全市54万农村老人生活更加安康,本市已出台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在本市全面实施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该制度实行市和区县政府财政补贴,个人不缴费的保障模式。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
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三)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上述补助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凡未达到上述补助标准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对财政困难的区县,市财政承担70%,区县财政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