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11月26日电 记者阎志江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5日审议《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草案涉及多项经营者责任,并明确提出:客运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有罢运行为。
针对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屡屡出现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坑骗旅客、欺行霸市、堵塞车站等侵害乘客、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草案提出,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坑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二)站外揽客;(三)妨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五)阻碍交通、堵塞车站、罢运;(六)其他严重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针对道路运输承包经营过程中因承包合同不完善引发大量纠纷的问题,草案提出,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