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27东北新闻网2007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我省自2003年开始重新制定的《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这是记者昨日在省运输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今年9月29日,我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 新《条例》规定,通过设立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招标制度、经营者经营行为考核与退出制度,实现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监管、退出机制的完整统一和有机结合。
在全国首次通过对经营者超员、站外揽客等行为进行终止、制裁的法律依据。新《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超员、超载行为将予以制止,对客运经营者超员的,每超1人罚款50元。客运经营者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退还全部票款或经旅客同意安排其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托运行李丢失、损坏、错运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客运经营者擅自停止营运、途中甩客等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则规定了高达3000元的罚款。
针对日益突出的“外挂车”现象,也作了明确规定。新《条例》规定,省外运输车辆在30日内有5日以上在我省从事运输的,必须接受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并按规定交纳运管费。《条例》对运输管理范围的要求更规范,维修市场、驾训市场也需交纳运输管理费。并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使用暂扣的违法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擅自减免道路运输管理费,非法扣押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违法拦截车辆、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鼓励发展多轴大吨位、厢式货车,并在通行费、养路费等规费征收上给予优惠政策,这样也避免超载、给上千亿资金建立的高标准运行环境造成损害,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中国吉林网-城市晚报)[责任编辑:龙秋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