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9 8:09:48#@#$#
本报主任记者伏桂明
个别人违法闹访、缠访,造成极坏的影响。法律对合法理性上访者是“保护伞”,而对违法信访行为却是一道“紧箍咒”。“任何行为都不能超越法律。大家都知道,走路要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障人身安全。上访也有规则、要守法,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市信访大厅主任陈国强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信访条例》(下文简称《条例》)进行详细解读。
“信访,禁止六种违法行为”
记者:根据《条例》规定,哪些行为属于违法信访行为?
答: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法制的国家就要讲规则,就要守法。就像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一样,上访也是如此,必须依法逐级有序进行。《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在日常信访活动中,还有一种很具体的信访违法表现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不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不推选代表或推选代表人数不合规定。
这些违法行为既有损城市的形象又违反法律法规。这些信访人不顾国家法律,一味强调个人利益,并以非正常的形式上访,甚至部分有理且已由有关部门解决,但他们依然不断提高要求,甚至提出无理要求。他们以闹访、缠访的非正常行为扰乱了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置!”
记者:对信访活动中少数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在日常信访活动中,多数上访群众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上访、文明上访,但也有少数群众缺乏法律意识,出现了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对此要依法严肃处理。发生这些违法行为后,首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指行政机关,而且包括人大、审判、检察等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和所提出的原则,对于违法信访活动,公安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对违法信访活动保存证据,为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追究法律责任做好准备。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信访活动,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追究信访人的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扰乱信访秩序活动相关的犯罪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等等。有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如遗弃罪或诈骗罪等。上述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当前,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要引导信访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个人诉求,引导和教育信访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到指定地点表达个人诉求,并依法处置极少数无理取闹和制造事端的人员及别有用心地组织串联人员;纠正一些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的行为,强化“有理不能胡闹、无理更不能胡闹”的意识。
行政机关如何处理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
(1)依法处理。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处理信访事项同样也应当依法进行,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指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处理信访事项。
(2)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是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是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3)书面答复信访人。无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支持还是不支持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都要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
办理信访事项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什么情况下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对有关行政机关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一般为6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关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如果有关行政机关未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未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未依法处理或者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等,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办。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办。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非专门信访机关接访该履行哪些职责?
《信访条例》对出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专门规定。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如何保护提供检举、揭发材料的信访人?
为了保护提供检举、揭发材料的信访人免受打击报复,《信访条例》对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信访纪律,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