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深夜误入大坑市政被判赔8万元
本报讯 一男子酒后不慎摔入非机动车道内一深坑内,致其十级伤残。事后,该男子将施工方市政工程管理处下属第二管理所诉至法院。日前,东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该男子各项损失8.2万余元。
醉汉路先生诉称,2007年7月9日深夜,被告第二管理所施工人员在东城区东单北大街甲60号门前路段东侧非机动车道路内进行夜间施工,挖掘一南北长7米、宽2米、深2.8米的深坑。原告从施工现场一侧的道路上通过,因被告未设任何施工标志和危险警告标志,致使原告掉进坑内,造成身体严重损伤。经鉴定,其为十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未对此案定责。对于赔偿损失事宜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路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8万余元。
市政工程管理处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属于醉酒状态。该单位在施工现场北侧停放有阻挡施工现场的大型货运机动车,而原告逆行闯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大声喊叫要求其停下,原告因醉酒未能停止继续前行,其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道路上施工虽停放有大货车,放置有锥筒及绳索等作为安全防护措施,但该防护措施尚不足以避免行人因被告施工作业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也不符合北京市关于道路施工设置警告标志及围挡的相关规定,被告存在过错。
原告属醉酒状态,此情况下,其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必然有所减弱,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对于损害的发生,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