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医院没有让患者家属对其死亡签字确认,也未向家属提出尸检要求,结果医院为此付出了代价。近日,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无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射洪县精神病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费43798元。
2006年9月,谢磊因精神病复发,被送到射洪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医院要求谢的家属陪护,但家属拒绝到医院陪护。后来,医院与谢磊的爸爸谢庆怀等人签订了《精神病人在住院治疗中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家属无法陪护,出现意外家属负责,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2006年12月21日早晨7时,谢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体随即被运到县殡仪馆存放。当日上午,谢母赶至医院和殡仪馆处理儿子后事,在此过程中,医院和死者家属均未要求对其死亡原因进行尸检。
法院审理认为:谢磊死亡后,医院未按规定让家属对其死亡签字确认,也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致使谢的死亡原因不能查明;双方签订的“出现意外家属负责”的责任书只能证明医院要求家属陪护的情况,不能免除医院方赔偿的责任。(贾明高胥学奎汪仁洪)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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