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不归宿违法”像纸上谈兵
作者:杨金溪
记者27日从共青团广东省委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特别强调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
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笔者发现,这一规定尽管很有针对性,但是却不具备操作性。
其一,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既然属于违法,谁来发现和举报?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一般说来,第一发现人,当然是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孩子一夜没有回来,第二天回来了,父母及监护人已经属于违法者,按照常理一般他们是不会自己去举报自己的。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大多都沉迷于网吧,作为网吧的经营者,为了经营利益,当然也不会举报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情况。我们知道,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其活动空间大多都在网吧及各种娱乐场所,因此如何将对这些地方的管理常态化,是发现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重要手段。然而,大多地方的管理还停留在突击式检查的层面。
其二,在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问题上,如何执法?既使发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着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违法行为,在如何执法上,《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没有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倘若应该对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给予罚款处理,那就应该视不同情节做出不同的规定。否则,违法而没有相应的处理,岂不等于放任违法。
其三,未成年人之所以夜不归宿,不仅要通过立法予以制约,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源头上找原因。现在许多地方明确规定网吧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然而不少网吧的经营者为了经营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有关方面必须加大这方面的管理和查处力度。与其同时,酒吧、影吧、迪厅、舞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都应该对未成年人进入做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堵住未成人夜不归宿的空间。然而,现实中这个空间很大、很自由。
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属于违法,是一项好的立法。但是,好的立法,如果不具有操作性,不在社会环境的治理上为其提供支持,只能是纸上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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