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课、夜不归宿历来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温床之一,因此,强调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极其重要。在美国,如果未成年人出现夜不归宿、脱离监护的现象,警察就会找上门来,对父母进行警告,严重的甚至会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将其未成年子女交由专门的机构托管。
比如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因此,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在子女夜不归宿上仅仅是教育责任。而此次《条例》进一步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规定为违法行为,加重在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在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责任,这对于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进而实施违法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在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问题上,政府、学校等其实应负有更大的责任。因为正所谓“虎毒不食子”,一般而言,极少有父母愿意放任子女而出现夜不归宿的现象。除了一些父母确实是因为工作忙碌或一时赌气外,相当一部分则是因为家庭破碎或父母入狱、自暴自弃,抑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祖辈,已无力监管未成年人等。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是违法行为,只能对那些因为工作忙碌或一时疏忽、赌气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起到作用;对于那些根本就不能、不愿起到监护作用的人来说,即使法律规定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要将他们投入狱中,只怕也无济于事。
这跟当年一些地方的学校起诉不将子女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道理是一样的,一些父母或者认为“读书无用”或者家庭人手缺要子女早些出来帮忙而让子女辍学,对于这样的父母起诉他们当然是很有必要的。但事实上,许多父母之所以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根本就没有真正实施义务教育,名为“义务教育”,但各种学杂费让他们压得喘不过气来,对于这种原因导致的未成年人辍学,起诉父母不但无济于事,恐怕还会是雪上加霜———即使强行将这些孩子送进学校,谁来负担他们的费用呢?
正如政府不能在义务教育上放弃承担相关费用的责任一样,政府在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同样不能放弃责任。事实上,尽管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责任,但包括众多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在内,对于政府在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和帮助督促监护人更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就明确规定,“各国政府应制定政策以利儿童在稳定和安定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凡在解决不稳定状况或冲突状况中需要帮助的家庭,均应获得必要的服务。”“如缺乏稳定和安定的家庭环境,而社区在这方面向父母提供帮助的努力又归于失败,同时不能依靠大家庭其他成员发挥这种作用的情况下,则应考虑采取其他的安置办法,包括寄养和收养。”
政府在防范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尽的责任有许多,比如及时督促和惩戒那些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监护人;对于不称职的父母等监护人,如果确实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政府应当及时另外指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其家庭已经无法防范其夜不归宿,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另外收容与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