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注重实际 北京立法偏爱条例
两会新发现———
本报讯 记者从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所作的市人大会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发现,原计划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在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时改为《水污染防治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在地方法规的制定中,依照上位法逐条严格“对照”而制定的法规称为“实施办法”。与之相比,“条例”内容延展的空间更大,综合性更强,结合实际更紧密。
就上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转变成“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孟桥表示,“表面上看似简单的名称更改,背后却是污水防治立法的主体思路从'无害化'转向'资源化'。”
孟桥介绍说,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中发现,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是水资源紧缺,已经成为制约首都发展的瓶颈,如果立法仅仅取名“实施办法”,那么只能局限于 “治污”,而现在改为“条例”,内容上的最大变化将是单设章节对“资源化”进行相应规定,立法思路由此一下子扩大到“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保护”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上来了,这也必将带动污水防治由多个行政部门 “共同发力”,而不再像以前那样由环保部门唱“独角戏”。
对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后,本市立法将逐步延展地方立法空间,而不仅仅拘泥于制定“实施办法”。
杜德印进一步坦言:“因为缺少经验可循,加大”条例“的制定比例是一条比较艰难的道路。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针对北京实际以及公民对法律的需求,在这方面不断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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