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22日讯记者郭晓宇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近日印发,《意见》指出,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减少药品流通环节。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