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6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修改刑事归责制度》法案日前提交澳门立法会。法案采用温和修订方式,订定十四至十六岁的青少年实施三类十三种“极度严重的犯罪”时,方追究其刑事责任,清晰界定了“极度严重的犯罪”的五项要件。
相对下降方案温和 特区政府在法案陈述理由中指出,经分析未成年人的违法现况、澳门青少年的心智发展、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社会因素、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专家学者及居民对刑事责任年龄方案的意见,认为“一刀切”将刑事归责年龄降至十四岁,不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
法案建议采用温和的修订方式,采纳了“相对下降”方案。即仅在十四至十六岁的青少年,实施“极度严重的犯罪”时,方追究其刑事责任。法案提出界定“极度严重的犯罪”的五项要件:一、有关犯罪行为是以暴力方式作出。二、有关犯罪行为能使社会普遍产生忧虑感及恐惧感。三、有关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不可磨灭及不可弥补的后果。四、有关犯罪行为严重反社会伦理,且其社会危害性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除为人们普遍认知外,亦能为有关年龄层的青少年认知。五、有关犯罪必须是青少年故意作出,且应严厉谴责。
修法为告诫青少年 列为极度严重犯罪的三类十三种犯罪行为,包括第一类: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一、杀人。二、因严重伤害他人身体而致人死亡。三、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而致人死亡。四、因绑架而致人死亡。五、因抢劫而致人死亡。六、因暴力毁损而致人死亡。七、因勒索而致人死亡。
第二类:导致他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的犯罪。一、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二、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三、因绑架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四、因抢劫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五、因勒索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
第三类严重的性暴力犯罪:强奸。
特区政府强调,法案修改的目的,并非欲透过严刑峻法来对付违法青少年,而是要让所有青少年知道犯罪,尤其是“极度严重犯罪”所伴随的沉重代价。告诫青少年不应以身试法,否则后果自负。
根据法案建议,因应法案内容,适当修改《刑法典》及《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