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予以高度重视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正确处理在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应受到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正确解读和应有的重视。
我国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应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的格局,而应排除那种金字塔形的格局,即少数富人处于塔尖,广大贫困群体处于塔底的情况。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应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正确处理分配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文/卫兴华 张福军(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怎样认识和正确处理分配领域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中外学界一直关注和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有关文件中一直予以重视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理论与实际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既取得了巨大的有目共睹的成就,也凸显出新的矛盾与问题。关于对待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原则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的根据来自三个方面:
其一是我国出现诸方面的收入差距超常扩大的趋势,引起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例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城镇居民之间、农村居民之间收入差距都在不断过分扩大。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6以上。2007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06年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05年,各地区的“城乡收入差”比上一年扩大500元以上,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拉大545元。
从行业收入差距看,据《光明日报》2007年9月23日报道,2005年全国19个行业门类中在岗职工工资最高的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平均工资收入达到40558元(另据《人民日报》2007年12月10日报道:2006年证券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5522元)。收入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收入为8309元,比2003年与2004年的差距逐年扩大。
其二是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并提出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也就是说,改革的最终结果,不是使少数人暴富而广大工农群众成为弱势群体。这就要求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体,更加重视社会公平。
总之,强调科学发展观,强调和谐社会,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调共同富裕,强调公平正义,救助困难群体,就需要提出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新观点和新精神。
其三是中央采纳了某些学者主张调整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提法合理意见和建议。据我们所知,曾有学者上书中央,建议在新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鉴于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应调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建议两者并重。另外,在近些年来学界关于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讨论中,有些学者提出比较中肯的既符合实际也符合中央新精神的理论观点,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研究成果。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需要弄清和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强调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分配公平,丝毫不意味着轻视效率。而是要把两者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既重视提高效率,又重视促进公平。不言而喻,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不是那种普遍贫穷的、平均主义的收入“公平”,而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分配公平。这就要求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反过来,只有通过公平分配不断提高职工的收入,才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群众的工作和劳动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因此,分配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是此消彼长、相互排斥的。处理得好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平与正义。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我们不是为生产而生产,为效率而效率。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目的,是要增加社会财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提高其生活质量与水平。而分配公平是其中间环节。如果分配不公平,生产发展和效率提高的结果,必然会走向贫富分化,少数人暴富,多数人贫穷。无法实现共同富裕,这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重视效率,天经地义。如果相对于片面追求增长速度、追求GDP而言,强调效率优先,是可以的。但在分配关系中规定效率优先于公平,让效率压公平,就不合理了。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应比资本主义更重视和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公平。
分配公平不等于分配均等,不是搞平均主义。所谓分配公平,是要求每个人从社会获得的收入,应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一致。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贡献特别大的人,给以高报酬是合理和必要的。对有重大创造发明的科学家给予重奖,大家都会赞同,只会对其尊敬与羡慕,不会认为是分配不公平而产生不满。
关注与重视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着力于缓解和缩小这种差距,重在关注民生,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为弱势群体缓解困难。我国的收入分配和财富分布应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形的格局,而应排除那种金字塔形的格局,即少数富人处于塔尖,广大贫困群体处于塔底的情况。据2002年的有关统计,我国城镇居民中10%的最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总额,仅占城镇居民财产总额的1.4%,而10%的富裕家庭所占财产总额比重高达45%。显然,这种贫富分化的发展趋势应当扭转,而不应继续扩大。
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趋势。强调更加重视公平,不应错解为劫富济贫,也不是把人们引向什么“仇富”、“仇智”。并不会限制富人继续富。富人可以更富,不会封顶。但年收入几百万、几千万乃至几亿元人民币的高收入层,财富占有几百亿乃至千亿元以上的富豪,通过累进税多给国家和社会提供点税收,回报社会,也是合情合理与合法的事情。连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实行高额累进税,有的还实行高额遗产税。要求高收入者依法多纳点税,不能视为“向富人开枪”。
另外,缩小收入差距的主要关注点是要让穷人不要继续穷甚至更穷。前几年,民工的收入不仅低,而且拖欠、克扣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没有节假日,任意加班,而不按规定付加班费。有的发达地区,在长达十年中,经济快速增长,财富成倍增加而民工低工资踏步不前,扣除物价因素还有所降低。即使脑力劳动者,国有企业中退休较早的科技人员也工资偏低,有些大型国企中高校毕业的退休科技人员,前几年月工资700多元,远比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低得多。这两年政府才着手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
再者,煤老板利润滚滚,动辄收入几千万、几亿元,而矿工收入低下,且缺乏安全保护,矿难频发。“黑砖窑”事件也不是个别情况。不能否认社会不公和分配不公的事实存在。中央强调以人为本,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并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增加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的福利,缓解其困难,是完全正确的。
促进社会公平,首先要落实到初次分配的公平。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主要是由初次分配形成的,依靠再分配去实现公平,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条件下等于杯水车薪,不可能解决问题。因此,党中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为了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要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最低工资线。消除拖欠和无理克扣现象,遵守劳动法,尊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编写的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指出,从1990年到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下降了12%,从53.4%降至41.4%。劳动报酬在GDP分配中所占比重下降和偏低,意味着资本收入和政府收入所占比重在提高和偏高。由于居民收入差距以及劳动报酬的差距很大,因此,提高居民收入的比重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应重在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应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贯彻执行中央的新精神,不能“刮风”,不能由一种片面转向另一种片面。
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重视和关注低收入群体的利益,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一起来。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依靠什么机制?政府能起什么作用?政府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线,可以制定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遵守。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可以依法处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具体工资水平的高低,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由政府主管部门用行政手段硬性统一规定。
在市场经济中,工资水平要受市场机制调节。市场机制调节的途径主要通过两方面:一是供求机制,当劳动力供过于求、就业形势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下,企业主自然会压低工资,反之则反是。如当前高级技术工人短缺,年薪可高达10万元都不能满足企业所求,以致吸引一些高校毕业生又去读技校。工资水平过低,会减少劳动力有效供给,如南方一些城市出现的“民工荒”,又迫使企业不得不提高工资。
市场调节工资水平的另一个途径是,劳动者有谋求自己利益的诉求权和话语权,工资水平不能由资方单方面任意规定,可通过劳工集体或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同资方协商、谈判,解决劳资矛盾与工资水平的提高问题。这也属于市场竞争的范畴。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顾市场调节工资水平的规律性,完全由政府规定职工工资每年的增高幅度,是否可行?据《深圳特区报》2007年3月27日报道: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表示,广州将全面实施“工资倍增计划”,从2008年起力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到2012年左右,实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
这样完全由行政手段规定“工资倍增计划”,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也没有过。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差别很大。有的企业盈利水平低,承受不了每年工资递增12%以上的规定怎么办?有人说,落后企业承受不起应淘汰,不能靠压低工资赚钱。讲的也有一定道理,也是替劳工的利益说话。但也得考虑,如果这些企业因工资成本高而垮了或撤走,工人到哪里就业?如果失业,连现有的工资也得不到,还要增加国家的负担,连“得不偿失”也谈不上。
如果通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工收入,实行新中国建国初期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岂不更有利于职工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还有一个问题,所谓“工资倍增计划”是指全市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递增12%以上。可以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高工资收入者增长幅度大,低工资收入者增长幅度小;二是两者同步增长;三是低收入者增长快,高收入者增长慢或缓增。
显然,只有第三种情况才有利于缩小或减缓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但这样一来,低收入者职工每年工资平均增长就不是“12%以上”,可能达15%以上。显然,年增长工资15%以上,会超过低盈利企业的承受能力,过快过高提高工资会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工资倍增计划”是难以为继的不现实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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