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李荞明,家人的眼泪一下就掉下来。 记者 李继升 摄 |
李荞明家属质疑“躲猫猫”事件调查结果
我们不相信是游戏致死
2月20日下午3时许,记者多方打听后,终于找到了李荞明的家,见到了他的父亲李德发和他的未婚妻李玉梅。采访中,除家人、亲友对李荞明的死提出质疑外,周边不少村民也对警方给出的答复表示怀疑。针对各方质疑,晋宁县公安局赶到李荞明家看望慰问其亲人的一位工作人员现场表示,一切事情都要按法律程序来处理,他们会给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父亲:我不相信儿子是游戏致死
“我向看守所询问,看守所却一直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
“我们大家也都不相信这个结论。”接着李德发的话,一直围坐在记者旁边李荞明的表大爹陈本平也说了起来。他告诉记者,平时村里人到山上砍一两棵树也是常事,虽然大家知道那是违法的,但一般处罚是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200~300元,第三次才拘留。没想到这一次,就因为砍了几棵树,李荞明说不在就不在了。
未婚妻:结婚前3天他离开人世
当记者见到李荞明的未婚妻李玉梅时,她正坐在李荞明家厨房的角落里一言不发。身材娇小的她衣着朴实,一看就知道是个典型的农家女。
李玉梅比李荞明小两岁,出生在同一个村子,两人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虽然都只是小学毕业,学识不高,见识也不算多,但两人的感情却非常深厚。“虽然他现在不能给我些什么,但我一直相信生活总会好起来的。”提起未婚夫,李玉梅的眼神黯淡了下来。“这个消息让我非常震惊,非常难过,根本不能接受这个事实。”
据了解,李荞明和李玉梅两家人的关系一直很融洽,为了两人的婚事,家人从年前就把彩礼准备齐全了,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就是离婚期还有3天时,李荞明离开了人世。
村民:大石板村常有村民去砍树
当听说李荞明是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里玩“躲猫猫”游戏意外致死时,原本边走边说的村民普正英停下了脚步,一脸惊讶:“怎么可能,媳妇儿还在等着他呢。”说起李荞明,村里的邻居都说他为人忠厚老实,应该不太可能和狱友发生冲突。所以对于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解释,村民们都持怀疑态度。
一名在大石板做木工的晋宁县村民陈某某告诉记者,晋宁县相关部门一向执法严格,平常本地村民不敢轻易试法,而大石板的村民则由于法律意识薄弱,加之经济困难,常常会去晋宁县砍树,偶尔有砍伐者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但因砍树而致死的只有李荞明一个。
警方:会给死者家属满意的答复
当记者赶到李荞明家时,晋宁县公安局的几位民警也赶到李荞明家看望慰问其亲人。对于家属的质疑和“李荞明之所以受伤,是遭到毒打所致”的猜测,晋宁县公安局一名穿警服的工作人员现场解释说,现在是法制社会,犯人都是人性化管理,监狱里不可能有暴力现象存在。他表示,一切事情都要按法律程序来处理,他们会给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新闻特写
如果不是李荞明的非正常死亡,北城镇大石板村很难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内。这样贫困而边远之地,从镇上出发,即使是乘越野车也要两个多小时才能到达。默默的大山将村民和外界隔离得有点远,手目所及最多的就是那茂密的松林。
前日下午3时许,李荞明家里坐满了人,亲属、警察以及记者,这让两层小木楼所围出的院坝有些拥挤。44岁的一家之主李德发抽着水烟,眼睛浮肿,不时在汉话和白族话之间变换着语调,努力地向在场的人表达着自己的意思,失儿之痛的神情不自觉地溢于表面,最后化作一张沉默消瘦的脸。
“他不相信自己的儿子就这么走了。”李荞明的表大伯陈本平解释道。事情发生之突然,结果之不可思议,超出了李德发的想象,他还没来得及熟悉网络成语“躲猫猫”,顷刻间就又被“瞎子摸鱼”蒙住了。这种变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大部分时间,李德发都静坐于热闹而气愤的亲友之旁,重复着抹泪的动作和失望的表情。
“这是一家老实人!”无论是左邻右舍还是远方亲友都这样评价。攒了大半辈子钱,当这家老实人终于有能力为大儿子娶妻时,噩耗却传来。不过就是几日,一楼的准备结婚的房间就消失了新鲜的气息,好不容易才买来的新沙发、新衣柜还没使用就已失去了意义。采访中,这个农家小院始终弥漫着伤感的气氛,总是在不同的时间,就有不同的人开始流泪,有时是李德发,有时是别的亲人。(记者 李继升)
专家访谈
法学教授谈网民调查“躲猫猫”:更应强调司法独立准则不可逾越
对于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真相一事,昨日,西南林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春光表示:在强调舆论监督重要性的同时,更要强调司法独立是不可逾越的准则,“任何部门机关都没有资格赋予他人法外特权”。
公安机关应该适当回避
记者(以下简称记):李荞明在看守所离奇死亡了,如果要调查这个案件,按照法律的正常程序该怎么做?
李春光(以下简称李):李之死,涉嫌两类犯罪的竞合,一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类是渎职罪。就权利犯罪而言,要了解普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是导致李荞明之死的直接原因;就后一类,要看监管人员是否存在职务上的过错。前一类属于公安机关行使调查,后一类是检察机关行使。就当前体制来看,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理,发生这样的事,公安机关应适当回避。
网友无法做到真正调查
记:“躲猫猫”事件网友调查委员会调查出来的东西,有法律效力吗?
李:查清犯罪事实属于侦查权的范畴,就目前法律权限讲,只能由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侦查,不允许让度不具有相关权限的机关、团体或个人。从法律层面讲,调查委员会没有权力参与查清,更没权力获取尚属于侦查阶段的相关案情。所谓权限,只能局限于作为一般民众的情况了解权,无法做到真正的调查。
如果查出另外的东西,可以为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或者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线索。只有当调查结论被公安、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采纳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侦查阶段监控录像属国家机密
记:网民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并查看监控录像,但未能实现,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款第1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又根据《看守所条例》第28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与近亲属通信、会见”。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原则上只有受委托的律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同时,依照当前公安司法机关的惯常理解,至少在侦查阶段,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原则上属于国家秘密。
不应忽视司法独立准则
记:你怎么看待“躲猫猫”事件和邀请网民参与调查?
李:“躲猫猫”事件被放大,表面上是因为公众质疑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实质上反映了部分公安机关公信力的下降。真相调查中,我们既要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但更要强调司法独立是不可逾越的准则,任何部门机关都没有资格赋予他人法外特权。(记者 谭江华)
事件解谜
伍皓今日做客本报“圆桌会议”
在线嘉宾: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
在线议题:深入新闻背后,全面解读“躲猫猫”及其引发的系列思考
今日下午3点,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将做客本报“民生圆桌会议”,就“躲猫猫”事件引发的议论进行探讨。该会议将同时在云南网(www.yunnan.cn)上直播。
获知这一消息后,昨日,不少读者和网友点击进入相关论坛,参与讨论。一位名为“不重要”的网友说:“这次组织的调查有以下问题让人遗憾:给网友和公众调查员的准备时间基本没有,头晚公告并确定人员后,第二天一早就进入工作,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众多公众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时参加进来;给公众调查员的权限不明确,使调查组无法开展工作。”
另一位取名为“乱上加乱”的网友则发问:“网民担任主任,法律依据何在?是不是明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查委员会调查的结论有法律效力吗?当事人能服气吗?”
今天,读者除可以在同一时间登录网站参与讨论外,还可以在会议开始之前通过短信发表你的看法或提出需要解答的疑问。参与方式:编辑299+短信内容,移动用户发送至106288962;联通、小灵通用户发送至10628896299。(记者 陈洁)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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