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调查报告现身
广东安监局拒绝公开九江撞桥事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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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九江大桥断桥事故发生后,九江大桥业主将肇事船东杨雄告上法庭,索赔损失的6个月的过桥费2558万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宣读了一份由省安监局作出的“秘密”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是船撞桥的单方责任事故。昨日,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海事法院院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秘密”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
报告成为审理主要证据
被告方质疑其法律效力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刘旦、文远竹、任珊珊、刘晓星、王鹤、方利平、叶卡斯)昨日,广州海事法院院长罗国华向记者透露,在九江大桥断桥案的审理过程中,曾经当庭宣读过一份“秘密”报告,这份报告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主要证据。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安监局经过调查,形成了一份事故调查报告,但该报告未向媒体公布。因本案审理需要,海事法院向省安监局调取了这份证据。法官称这份证据属于“秘密”级别,不适合将其交给原被告双方,但为了审理需要,就在庭上宣读了报告中与本案有关的部分。这份文号为“粤安监2008330号”的调查报告称,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属于船撞桥造成的单方责任事故。南桂机035号船舶船长在能见度低的天气下,未保持正常瞭望,盲目冒险全速前进。
报告认定断桥为生产安全事故 为此,被告方杨雄致函广东省安监局要求撤销“6·15事故”秘密调查报告。杨雄在函件中称,根据相关规定,广东省安监局并非海事管理机构,无权对此类内河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因此该调查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昨日还获悉,近日杨雄收到了广东省安监局的《复函》。《复函》说,九江大桥断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时,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公司经营的“南桂机035”轮由高明装沙开往顺德过程中,325国道九江大桥也是正处于运营状态,而导致“南桂机035”错判航标灯的九江大桥扩建工程也在施工中。因此,涉及事故的有关方面都处于生产经营行为过程中,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该事故对广东省重要交通干道造成了破坏,其成因、破坏和影响超出《内核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应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
杨雄针对广东省安监局的《复函》,又写了一份《回函》给广东省安监局。并表示,即使广东省安监局有权调查,也应将调查清楚的基本事实和报告内容进行披露,没有理由将报告定为“秘密文件”,不向社会公布。
“秘密”调查报告已上报 在省安监局给杨雄的《复函》中提到,广东省政府依法组织了由广东省安监局为组长单位的九江大桥断桥事故省政府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包括组织国内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省政府。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调查程序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复函》还说,该调查报告是否为法院采信属于法院审案权限。
广州海事法院的院长罗国华说,一般情况下,鉴定报告应该向当事人公开,向社会公开。但这个事故的鉴定报告是政府部门作出的,要征求政府部门的同意才能将其公开。
因九江大桥船舶肇事案的责任人目前已经移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海事法院日前作出中止审理九江大桥民事索赔案的裁定。罗国华说,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希望能尽快恢复审理。
九江大桥断桥索赔案进程 去年12月5日,九江大桥断桥案在广州海事法院第一次开庭,原告九江大桥的业主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事船舶南桂机035号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激烈争辩6·15九江大桥断桥事故是船撞桥断还是桥断压船。
12月25日,海珠区检察院向广州海事法院发函,建议中止审理该案。理由是九江大桥船舶肇事案的责任人目前已经移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9年1月4日,该案再次开庭,船东律师称“断桥前,24号桥墩已悬空”。
1月5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中止审理九江大桥断桥索赔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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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