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最低刑期减为5年,逃避缴纳税款者符合一定条件可不追究刑事责任,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将被严打……今年2月28日公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增加。对此,著名律师、全国律协刑事辩论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此次刑法的定罪量刑更趋“人性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泄露公民信息将究刑责 新增条款:“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读:给这种行为定罪更多的是起到一种震慑作用。“过去,这些人肆无忌惮,如果要被判刑,总是会有一些人退缩的。”律师沈腾认为,刑法新增的这个条款对于那些利用个人隐私进行非法调查的讨债公司或调查公司也起到有力的打击作用。“法律只赋予司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权,过去,他们的行为虽然也违法,但只是处以行政上的处罚。今后,非法调查行为将被判刑。”新增的罪名给了老百姓法律救济的途径,但具体实施起来,还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
巨财来源不明罪最高判10年 修改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解读:对一些贪官来说,面对同一笔巨额财产,如果老实交代了就是受贿,数额之高甚至会“掉脑袋”,而如果得了“健忘症”,故意记不清楚来源,一个“来源不明”的罪名,最多让他们接受5年的刑罚处罚。“这个改变反映的是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让贪官们更加望而生畏。
绑架罪起刑点降为5年 修改条款: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由原来的十年降低到五年。
解读:在现实中,不少绑架者往往出于无奈或有心理疾病导致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而且绑架的目的也是出于钱,并非置人于死地。对于那些绑架情节比较轻微,从轻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犯罪分子及早收手,或放弃撕票的念头,对人质而言也是一种保护。“减刑的目的,就是要做到刑法的规定更加合情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社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更加有利于执行。”
严惩“老鼠仓”行为 修改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但因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新修订的刑法对这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新增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读:国务院曾发布通知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但受高额利益的诱惑,传销活动依然猖獗。新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执法部门打击传销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传销分子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威慑。
逃税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条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解读:对于初次发生偷逃税行为的纳税人,特别是那些在偷逃税行为中没有主观故意倾向的纳税人,在经过税务机关指出后补缴了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可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对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有益的,同时也能给予这些偷逃税者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当然,对于“屡教不改”的偷逃税者仍要受到刑罚的制裁,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晨报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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