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由于累犯主观恶性大,故我国刑法明确将累犯作为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这是刑罚目的的需要,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缓刑的价值与功能。
但刑法第七十四条,尚有不够完善之处:一是没有将惯犯排除在外。由于惯犯犯罪恶习深、犯罪次数多、犯罪时间长、社会危害大,不宜对其适用缓刑。二是没有将毒品再犯排除在外。对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只规定从重处罚,没有“不适用缓刑”的限制。而从毒品犯罪再犯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对社会的危害极大,不应当适用缓刑。为此,该院建议,刑法第七十四条应明确规定对惯犯、毒品再犯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