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华硕案的戏剧性一幕
记者博客 毛晶慧
“3·15”来临之际,“黄静华硕案”再次发生戏剧性的一幕。
预定在3月5日举行的“黄静向华硕维权媒体沟通会”开得一波三折:时间原定于上午9点40分,就在记者去会场的路上,黄静的律师发来短信,称由于受到各方影响,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全部有变。
按计划,3月5日的沟通会,先是黄静去海淀区检察院领取国家赔偿金,再是公开把领到的赔偿金捐赠给某基金会。就在会议前一天,意外变故接二连三地发生:
第一次变故发生在4日下午3点半,原定的酒店提出,不能为沟通会提供场地了,并不愿意解释原因;第二次变故发生在4日下午4点,原定接受捐赠国家赔偿金的基金会,通知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不再接受捐赠;第三次变故发生在4日下午5点,原定帮助周成宇检测涉案电脑的一家IT专业媒体,提出因为受到压力,不再提供现场检测……
在更改后的会议现场,意外变故再次发生:5日上午,记者赶到会议新地点,黄静本人10点20分左右才到现场。过了不久,会议室突然断电,现场一度有些混乱。
与此同时,黄静领取国家赔偿的时间也被延迟。
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大三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但在后来的修理过程中发现CPU存在问题。随后,黄静与其代理人周成宇找到华硕,要求数额为500万美元的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当年3月7日,黄静与周成宇被北京海淀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带走,随后被批准逮捕并关押至海淀看守所。
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已经被关押了10个月的黄静取保候审。
后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要求。此后媒体得到证实称,黄静可以如愿获得国家赔偿……
黄静维权案沸沸扬扬两年多,围绕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至今仍未平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3月4日针对此类案件向媒体表示,作为检察机关需要总结的是,对罪与非罪认识不太统一,对社会危害不是非常明显的案子,没有必要在当时采取逮捕的措施,案件完全可以继续审查,到最后哪怕检察机关认定嫌疑人有罪而法院认定其无罪,这也是很正常的。“逮捕和羁押措施的运用,应该是犯罪事实非常清楚或者不采取强制措施将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有业内专家对此分析说,站在今天看黄静维权一案,实则是个华硕、黄静与司法机关三输的结局。反思黄静案,要考虑的问题有两点:一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如何区分;二是逮捕等强制措施的运用应当有怎样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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