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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八大热点

  劳动关系八大热点

  ■ 文/刘军胜

  2008年是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发生深刻变革的一年。这一年里,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重大法规和举措,引起了一系列链式反应。这些新的变化、新的趋势不仅在过去的一年里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特别是企业的方方面面,对今后我国企业的运行和管理也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争 论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在企业界、经济学界及社会各界引起热议,大部分持肯定态度,但也有很大一部分不同声音。2008年3月,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玖龙纸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到京参加两会,在其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给一些企业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风险,出现了企业转投资、倒闭风潮。她提出要向大会提交一份提案,建议完善新法,如其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当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建议修改。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明珠则有不同看法:“反对《劳动合同法》的,我认为不是真正的企业家。”她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就是应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善待你的员工就是善待你的企业,这些道理应该看得透。我认为工人的工资还应该提高。企业家就应该造福一方。你自己一年赚几十亿,工人每个月只给人家1000块钱,你不是在压榨别人的血汗吗?”

  有些知名经济学家提出,新《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条款上存在缺陷,是政府不当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典型,会导致政府、企业和职工“三输”的结果。2008年1月,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博客抛出《论新劳动法》的文章,提出无固定期合同将“维护懒人”,严厉执行反而会大幅增加失业率,“把经济搞垮”。2008年3月14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则指出,《劳动合同法》把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放宽了,10年就可以,签订两次也可以。但是同时,对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增加了两条:一个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进行裁员;一个是企业在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也可以裁员。因此,不会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用工机制僵化纯属误读。

  一部法律刚刚实施就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和讨论,在我国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现象。

  用工改革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明显提高,这就促使一部分企业开始重新审视企业内部的劳动分配管理,更多的企业则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主动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分配制度进行改革,掀起又一轮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新高潮。

  一是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用工形式,将原来企业普遍实行的正式用工、劳动合同工、招聘用工、劳务外包等多种规范、非规范混合用工形式变革为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规范用工形式,并且进一步强化分类管理。比如,一些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规定劳务派遣工仅在一些季节性、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将原来在其他岗位上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一律改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一时难以分清楚的,进一步细分岗位,避免在相同或相似岗位上发生混岗导致同工同酬风险。

  二是强化社会保险意识。以往企业用工通常仅为所谓正式工办理社会保险,其他用工特别是农民工一般不考虑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社会保险成为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面临强大的风险。2008年第一季度,浙江省大、中、小企业养老保险金等“五金”投入额显著上升。2008年上半年苏州市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增加42%。

  三是全面审计内部劳动规章和实务操作流程,特别是对一些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普遍进行修改和完善,避免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用工管理制度、工资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职工奖惩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等,要对员工产生有效的约束作用,必须确保内容合法、采取民主程序制订并向员工履行公示程序。这就迫使企业重新审视企业内部的劳动规章,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规章进行修订和完善。

  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近些年来一些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明确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条款,因此该法出台以后,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

  2008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台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达到93.1%,比上年同期上升了3.5%。据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数据,2008年第三季度广东省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6.5%,比上年同期提高5.7个百分点。截至2008年6月底,福建省企业劳动合同覆盖面达95%;涉及职工445.9万人,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6%,比上年底提高了5.3%。截止2008年12月,四川省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8%,比上年同期提高7.6%。据全总提供的数据,《劳动合同法》实施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大幅度上升,达到80%~90%,个别城市达到了95%以上。

  另外,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有所转变,中长期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逐步成为主流形式。大部分企业改变以往一年一签甚至一年两签的做法,普遍与劳动者签订为期3至5年的劳动合同。据厦门市统计,全市签订3年以上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占三成,1年到3年的约占六成多,而签订1年及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到一成。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新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及以内的占了近七成。据苏州市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数据库统计,截至2008年上半年,苏州市“进库有效劳动合同数”为261.7万份,比上年增长36.26%。与此同时,一年(含一年)以下劳动合同数为32.34万份,比上年下降52.99%;一年以上三年(含三年)以下劳动合同数为102.36万份,比上年增长14.88%;三年以上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为110.55万份,比上年大幅增长71.7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16.45万份,比上年增长了52.31%。

  维 权

  2008年是《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法”实施后的第一年,随着全国上下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其中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2008年3月,马女士因贝因美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将贝因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工资,直到签劳动合同之日止。这是云南首例“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索赔案”,也是全国该类型案件中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这起案件是《劳动合同法》所确定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规则的实践运用,充分再现了普通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法律意识,也为部分恶意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敲响警钟。3月21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申请劳动仲裁,要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遭新华航空反诉,分别被索赔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补偿费。4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首次作出两份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书:裁决新华航空公司的两名辞职飞行员——王振军和郭岳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新华航空公司自解除劳动合同起15日内为两名飞行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对于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这是首例,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适用中的一个成功案例。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一面镜子,摈弃采取“罢飞”等极端方法解决辞职纠纷的错误做法,也同时告诫了航空公司如何尊重飞行员的劳动权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使用飞行员。2008年1至8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7.5万件,案件数约占全国总数的1/4,是上年同期的2.6倍。涉案人数和涉案标的分别是上年同期的3倍和4.2倍。来自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1至9月,一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350件,而上年同期仅为1846件,增长近300%。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数持续增长,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与劳动者的争议案件数量增加。而从类型来看,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仍是主要争议。在劳动报酬的争议中,有关加班工资的争议最多,占到60%左右。从劳动争议涉及的人数来看,表现在群体性劳资纠纷增加。由于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部分企业在法律颁布后实施前,采取批量裁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变工资结构、降低工资标准、将正常劳动关系强行转变为劳务派遣等办法,导致群体性纠纷呈高发态势。同时劳动者以群体性纠纷显示其强势维权的趋势也很明显,2008年11月、12月发生在重庆、海南三亚、广东梅州等地的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事件,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工 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权。并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方面为职工维权撑起了保护伞,另一方面也对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职责,更是广大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这也在一定程度促进了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组建工会和发展入会不仅成为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自身的事情,也成为了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2008年2月,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要求海南省各级组织部门,要把工会组建率、职工入会率纳入党建工作的考核目标,2008年要力争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达到90%以上,员工人数不足20名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实现60%以上的目标。2008年2月,深圳市政府提出,到2010年,确保工会组建率提高到80%以上。截至2008年9月底,四川省基层工会达9.29万家,会员数达1237.79万人。在川有法人资格的世界500强等跨国公司建会率达93.1%。截止2008年3月,全国基层工会达到150.8万个,覆盖319.3万个法人单位,会员总数1.93亿人;已有11.1万家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企业建立了工会,建会率达73.1%;私营企业工会会员达到了5220.8万人;农民工会员达到6197万人,农民工的入会率达到了51%。

  监 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七个方面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果不履行职责将要被问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督的内容增加了,监督的范围扩大了,管理的要求更严格了。这一方面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了挑战,也为政府部门搞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2008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做好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及接受举报投诉的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等专项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截止2008年5月,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检查各类用人单位1032户,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927份,清欠社会保险费2000万元,受理投诉、举报、咨询4650人(次),立案检查35起,行政处理23起,行政处罚4起,清欠农民工工资512.06万元,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98起,清退童工1人。杭州市探索出了网格化监察为主导的监察方式。所谓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区域面积、企业分布情况,将街道(乡镇)的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个网格聘请不少于1名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为此,截止2008年7月,190名劳动协管员在杭州各城区正式上岗。协管员上岗后,第一项任务就是数据采集。通过摸底调查,使得执法部门对全市8万多家规模以上企业的用人单位数、用工人数,合同签订情况,参保情况,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情况了然于心。从而做到,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就能够第一时间了解企业的违法信息,让违法行为在萌芽状态时就消除掉。同时杭州市劳动保障投诉热线采取24小时值班制度,全天候向劳动者开通,随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服务。

  减 薪

  早在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即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按月发放。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暂行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改变了负责人自定薪酬的局面,但由于负责人的薪酬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而随着近几年来中央企业业绩的不断改善,挂钩的结果是拉大了负责人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为此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又出台《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业绩考核任期薪酬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一致。企业效益下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基薪与绩效薪金之和,下同)不得增长,并视效益降幅适当调减;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得高于本企业效益增长幅度”。尽管该《意见》为国企高管降薪提供了依据,但真正引发国企高管减薪的重要事件是2008年上半年中国平安董事长兼总裁马明哲6600多万元的年度(2007年度)总薪酬,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也引起政府高层关注。同时,2008年下半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也面临着原材料上涨、利润大幅度缩水的经营压力,为了减低成本,与员工一起度过“冬天”,国企包括部分央企纷纷出台降薪措施。2008年6月25日,国电集团的一位负责人证实,由于电厂经营亏损,国电集团从集团到分公司一线员工下调薪水幅度略低于30%,其中领导的降薪幅度,尤其是亏损火电厂领导的降薪幅度要高于普通一线员工。10月,武钢集团酝酿公司内部的降薪事宜,普通工人降薪20%,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降薪幅度则将达到50%。11月4日,据传宝钢集团全体员工工资平均下调10%,管理层工资将更大幅度下降。航空业亦追随开始全面降薪。截止2008年12月中旬,企业降薪潮已波及到国内房产、航空、石化、电力、IT、证券、金融、印刷等一系列行业。

  带薪休假

  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话音刚落,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实施。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办法。带薪休假并非新制度,而是老规定。早在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具体操作细则在十余年中一直没有出台,带薪年休假于是被人称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因此相当多的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并没有实施,不同人群也执行得不一样,尤其农民工群体很不理想。出台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单位范畴,全面覆盖了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对休假时间也做了统一规定,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并且明确“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具体内容,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体现了我国政府尊重人权、保护劳动者的精神。■

  作者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

  编辑 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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