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全国政协委员有相同的想法:用刑法打击恶意欠薪。
近日,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委员提交了《关于修改刑法、增加欠薪逃匿罪的提案》,而总工会原副主席苏立清委员则提交了《关于设立“拖欠工资罪”有效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行为的提案》。
据统计,广东深圳、东莞2008年9月至10月发生企业主恶意逃匿案件505件,涉及员工近7万人;深圳龙岗区的部分员工起诉企业拖欠的加班费达80亿元。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查显示,今年以来,浙江全省已发生欠薪逃匿企业277家,数量为前几年的总和,拖欠工资总数达4901万元。
“国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许多企业受到金融海啸波及,亏损、倒闭现象愈来愈多,企业主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有愈演愈烈之势。”苏立清说。
张鸣起指出,目前治理恶意欠薪的力度不够,手段不足。“劳动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的规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可现行刑法又未对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作出规定,不法者知道法律的惩戒底线,便会想方设法逃避和阻止执法行为,这是欠薪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除此之外,劳动监察力量不足、手段偏软、执法行为缺乏强制力,也要求以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威慑恶意欠薪的强制手段。”
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我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对恶意欠薪的刑事处罚,而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中尚未涉及到欠薪问题。
“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两万元就构成犯罪,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动辄上百万上千万,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反差暴露了法律对弱权利保护的缺位。”张鸣起说,“要适时修改法律,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
苏立清建议,设立“拖欠工资罪”,对欠薪的严重违法责任人,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惩恶意欠薪、欠薪逃匿,有力有效地打击、遏制这种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