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代表近日向大会提出建议,修改刑法第309条,增加藐视法庭行为罪。
齐奇代表说,法庭,无论是作为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裁判诉讼案件,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场所,还是作为法院设立的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都具有庄重、肃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
树立审判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干扰法庭审判活动、妨碍法庭秩序等藐视法庭的现象不断增多,从主要发生自庭审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发展到在法庭之外公然藐视法律,污辱、伤害法官,阻碍或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出现当事人围攻法院,以条幅形式侮辱法院及法官事件。以浙江省为例,2005年至2008年6月,全省法院审判及执行过程发生突发事件5746件,其中涉及多人哄闹法庭、致人受伤、破坏法院设施等重大突发事件所占的比例呈现增长态势。
齐奇代表说,为了能够依法有效惩治各种各样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庭审判秩序,特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第309条并增加藐视法庭行为为犯罪。主要理由为:
一是确保法庭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刑法第309条只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极少数几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将其他大量同样严重扰乱法庭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的行为,如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殴打诉讼参与人,拒不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等等,排除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之外,致使他们无法得到有力惩治而不时发生。将所有本质特征相同的严重妨碍法庭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围,无疑是法庭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力保证。
二是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司法权威的需要。毋庸讳言,任何情节严重的藐视法庭的行为,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严重蔑视国家权力、无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表现。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证人出庭作证做了义务性规范,证人藐视法庭,无故拒不作证或不依法出庭作证无疑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及司法的权威。在依法治国日益需要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今天,自有必要将所有情节严重的藐视法庭之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依法加以追究。
三是协调、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也有类似规定。要使这些规定得以落实,刑法中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够反映此类行为本质特征的独立法条及罪名被援用。因此,从协调、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刑法第309条的规定作出修改。
齐奇建议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增加第一款:藐视法庭,妨碍案件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增加第二款:犯前两款罪,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可以由该法庭当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