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录女工禁设附加“条件”
本报讯(记者田玥)3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已由相关部门起草完毕,已开始通过省政府法制网(www.gsfzb.gov.cn)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分别从政策支持、创业就业、平等就业、就业服务、职业教育、就业援助、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单位录用女职工
不得附加“条件”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残疾人创业、就业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可以胜任的岗位招用人员,应优先录用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或跨地区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条例同时规定,因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供虚假信息
最高罚款5万
针对目前社会上屡禁不止的黑职介、收押金等现象,条例规定,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职介机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或提供虚假求职信息欺骗求职者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法规政策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违规举办经营性职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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