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 ,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森林防火条例》2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
1988年3月15日《森林防火条例》开始施行,我国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轨道。数据显示,从1988年到2007年,我国年均发生森林火灾7626次,比上一个20年减少了41.2%。
明确责任——从行政领导负责制到“一把手”负责制
原先的《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修订后的《条例》则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可以有很多,但“首长”只有一个。这就把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明明白白落实到了各级政府行政一把手。
同时,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业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深入,承包、租赁等已经成为森林经营的重要模式。修订后的《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基础上,新增了对经营单位和个人防火义务的规定。
转移重点——从单纯预防到日常林火管理
近年来,每到森林防火期,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都会派出工作组,明察暗访,发现并及时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如今,该举措被修订后的《条例》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被检查单位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这标志着森林防火工作不再是简单地预防森林火灾,而是向日常林火管理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在保障森林防火经费方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注重人本——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原先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修订后的《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此外,原先的《条例》仅根据受害森林面积衡量森林火灾,修订后的《条例》将伤亡人数也纳入了森林火灾的分类标准。假设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但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按照原先的《条例》规定,它不是特大森林火灾;但按照修订后的《条例》,它应该被归类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